查封、扣押、冻结大戏轮番上演。但凡事总讲究个先来后到,“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能否与“首封”相抗衡,分得一杯羹?另外,如果参与分配,哪个法院具有主持分配的。执行程序中,关于首封债权人的普通债权较之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普通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直不甚明了,且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亦不完全统一。。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对首封处置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外,在执行案件中,争取首封对于债权人仍具有十。
该优先债权人将“首封法院”做了完全的字面理解,即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且该查封包含案件处理任何阶段的查封。 那么,《批复》中的“首封法院”是否有限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最佳答案: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日本等国关于“再查封制度”的规定以及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关于“优先分配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
在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优先清偿的内容有两项:第一,执行费用;第二,对被查封、扣押、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