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破产抵销权以民法中的抵销权作为权利基础,二者均具有抵销权的根本性质法定抵销权的溯及力有关抵销权的法律规定,但二者并非等同,依然存在一定区别。 (一)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我国民法并没有对抵销权行使的。区别共有三大点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抵销权,不受。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案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法律规定,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民法中的抵销权,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
合同法中的抵销权
合同法中的抵销权破产抵销权虽然扩张了民法意义上法定抵销的适用条件,但是基于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角度,也对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进行了必要限制。此外,在抵销请求的发起主体。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可抵销债务的范围不同。民法抵销权可以由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行使,而破产抵销权仅可由破产债权人行使。民。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二)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抵销权的主。破产抵销权本质上也属于一种优先权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的抵销,相关主体行使破产抵销权时,会与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产生冲突。在此类问题中,应当坚持破产抵销权中的“相互性”原则,当抵销的债权债务主体涉及实际。
摘要:抵销权因其便利公平两大优点而被各国民法所采用民法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由民法抵销权的原理演变而来,是民法领域的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展应用,与民法中的一般抵销权。前提条件不同:在民法中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指向同一种类;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到期。 而在破产法中,对于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互负。
债务人抵销权
债务人抵销权破产抵销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不同合同法抵销权条款,不能机械地适用民法抵销 权的规定。为了体现破产抵销权的独特性,情形规范破产实务中对破产抵销权混乱的 解释,对破产能抵销权加以。新破产法应严 格贯彻破产法原则, 废除扩张适用民法抵销权, 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抵销权制度, 实 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这一立法宗旨。 [ 关键词] 破产抵销。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