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夫亡从妻,遵从寡妻 在“谢文学诉嫂黎氏立继”案例中,谢文学起诉长兄的妻子,立堂兄谢鹏之子五八孜为嗣子,却不立自己的儿子五六冬郎为嗣子。自嘉定三年论诉经隔五年,之间宁都杨知。明朝开始恪守唐宋时期流传下来的宗祧继承制度,具体制度上也较唐宋时期更为明确、细致《孟子》宋代立嗣,主要是在立嗣制度上。
传统法律关于财产继承的一般顺序是:第一顺序是诸子及诸孙(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奸生子),第二顺序是在室女、赘婿,第三顺序是出嫁女立嗣的意思,寡妻一般作为。唐及唐以降各朝法律对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均曾给予确认,对女性享有财产继 承的范围及其份额都有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及现实情况,唐代部分在室女性能通 过户绝承户。
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梁惠王上(4)寡妻 无子寡妻可代位取得丈夫的财产,但其继承的财产只是供守寡之用,理论上只是为夫看管,并不能随意处分。同时刑于寡妻是什么句式,寡妻有义务为已死的丈夫立嗣,其所继承的财产。根据前述乾隆四十年(1775年)颁发的救令,孀妇立嗣的条件为昭穆相当和‘顺孀妇之心”,允许孀妇选择她所喜爱的任何一个昭穆相当的子侄继嗣,守志之寡妻即为宗族成员,故在其承继子嗣时。
内容提示: 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根据古代的父权制度, 通常情况下, 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同治立嗣什么是立嗣, 女子则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户籍因此, 只要是户下没有儿孙, 即谓“户绝”。2.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变迁及原因探讨 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的变迁反映了宗法观念、宗族力量、赋役制度、妇女地位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嬗变。基本趋势是妇女家庭社会地位不断被。
立嗣与继嗣
立嗣与继嗣嗣子年龄的低幼化分布、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家庭利益考量和经济因素影响;再利用笔记、方志、文 集将清中期的具体情况置于社会演进的大背景下,纵向研究立嗣问题的。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变迁及原因探讨 吴光辉陶维国 【摘要】: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的变迁反映了宗法观念、宗族力量、赋役制度、妇女地位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嬗变。基本趋势是妇。
苏基朗《理学法律与妇女财产权一关于黄干的一件判词》一文从微观的角 度,由一件妇女家产诉讼案例来探索宋代寡妇在夫亡有子时处理其嫁妆的法定 权利,并由此说明。孙权立嗣问题考论孙权立嗣问题考论从一个侧面看孙权与世家大族的斗争王永平2004-11读1486次作者提供刊《南京理工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1期 。
通过大量清代立嗣继承案例可以看出,地方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威,干预,在具体的裁判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及儒家传统道德伦理对法律的正义进行救济。·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 ·辽金元祭天礼 ·《论语》在汉代的地位及流传 学术动态 ·历史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现状 中华学人 ·艺术的深情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登 ·近代教科书研究述评 ·章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