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刚性政府法律制度保护、法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纠纷裁、房产交易、房屋拆迁或房产平面图测绘等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
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刚性政府法律制度保护、法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纠纷裁、房产交易、房屋拆迁或房产平面图测绘等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