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六十一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定义、法律地位、行为的效果归属和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 【条文】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的规定,包头市白云博电话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人承受。 法人章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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