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统一执,规本局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检准备、实检、行政处罚及案件审理等工作,依照《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为实包容审监管,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安全生产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推动精准指导服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一般工贸企业实。安全生产轻微违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炼、建筑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单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