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中级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所在地管辖。经最高批准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高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所在地管辖。”也就是说,我们是可以针对行政复。
《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中级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所在地管辖。经最高批准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高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所在地管辖。”也就是说,我们是可以针对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