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上,还可能存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行为对象与法益的关系:相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是不的,不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又是相的。所以行为对象跟法益其实是两个不个概念。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可。


事实上,还可能存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行为对象与法益的关系:相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是不的,不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又是相的。所以行为对象跟法益其实是两个不个概念。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