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委-花溪区局局:

红花岗区院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近日,在笔者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对方的律师提出了合伙清算不属于受案围的观点。关于合伙清算,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指定清算人后,应组织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虽然强制清算序只是在中华共和国公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用于公司。
花溪执行局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请书。 2、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清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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