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B和犯罪嫌疑人C构成诈骗的事实与

2023-06-06 05:06发布

人物1:(犯罪嫌疑人A) 人物2:(犯罪嫌疑人B)(A和B之间有债务,B欠A钱,但事先D和E都不知道) 人物3:(犯罪嫌疑人C)(犯罪嫌疑人C是犯罪嫌疑人A的姐夫,且是某银行的行长) 人物4:(受害人D) 人物5:(受害人E) 人物6:虚构人物F(为A的领导) 人物7:犯罪嫌疑人A的阿姨(人物G)(A借给B的钱,实际钱为G) 人物8:犯罪嫌疑人A的同学(人物H) 人物9:犯罪嫌疑人A的部门领导(人物J) 案件发生之前犯罪嫌疑人B以转贷垫资业务为名向多名资方借钱,承诺利息,钱却被挪用到个人投资,有(易扑汽车豪车租赁、中兴高级汽修厂,酒吧、麦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结果全部亏损,亏损金额超过500万元,亏损的都是资方等着收本息的垫资借款,犯罪嫌疑人B无力偿还,却隐瞒真像谎称这些钱正常做业务是有利润的,为了掩盖事实,犯罪嫌疑人B向其他资方再以垫资业务为名借钱,用于归还前面资方的本息,不断以同样的方式,以此循环,过程中每一次借新还旧都额外增添一笔利息,每一次必然垒高债务,直到2022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B总欠款超过2000万元,彻底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共涉及6名出借人。2022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A当时有1300万元到期向犯罪嫌疑人B催债,犯罪嫌疑人B终于在犯罪嫌疑人A面前摊牌承认自己没有归还能力、承认自己已经找不到资方再借钱。 ① 犯罪嫌疑人B当时根本没有新的资方,来继续做垫资业务(没人提供本金),犯罪嫌疑人B不可能再靠垫资业务赚到钱,没有收益来源归还这2000多万的债务。 ② 犯罪嫌疑人B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业务收益来源,且其投资企业都处于亏损倒闭状态,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转贷业务是犯罪嫌疑人B的主要收入来源,犯罪嫌疑人C和犯罪嫌疑人A都清楚。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C和犯罪嫌疑人B三人明知道犯罪嫌疑人B无偿还能力,仍然共同商议如何再次借新以归还欠犯罪嫌疑人A的1300万。 犯罪嫌疑人A从其阿姨人物G(A的阿姨)获取1000万元,假称用于帮其理财,实则将钱转给犯罪嫌疑人B用于过桥垫资生意。同时将自己柯桥兴越东区和诸暨和泰家园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150万和140万的贷款,一并转账给犯罪嫌疑人B,用于过桥垫资生意。按照日息千2(月息6分)的利息支付利息。犯罪嫌疑人A虚构了该1290万元是人物F(A的领导)投资该过桥垫资的,现需要归还,不归还会导致犯罪嫌疑人A丢失工作。让犯罪嫌疑人B去调1000万还给他,自己和犯罪嫌疑人C凑400万一起归还给人物F。在录音中,犯罪嫌疑人A已经打起了受害人D和受害人E的主意,让这两个人帮犯罪嫌疑人B借钱来获得的债权,其主观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2月28日录音 犯罪嫌疑人C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A挽回损失,主观唆使犯罪嫌疑人B、客观帮助犯罪嫌疑人B在明知犯罪嫌疑人B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还虚构了“犯罪嫌疑人B已还清人物F的1300万,犯罪嫌疑人B没有其他负债,犯罪嫌疑人B的垫资转贷业务是正常在继续做的,现在单子比较多,让受害人E和受害人D帮忙调钱(实则是虚构了犯罪嫌疑人B还清犯罪嫌疑人A1300万的事实)”的事实骗取受害人D和受害人E的信任,导致受害人D在160万、受害人E的240万都没收回的情况下,再次给付给犯罪嫌疑人B-900万元的借款(受害人E300万,受害人D600万),让受害人D和受害人E误以为这900万是犯罪嫌疑人B用于过桥垫资生意的,是赚钱的,最终导致受害人D和受害人E等人成为受害人。 ① 犯罪嫌疑人A虚构了人物F和洪总的故事,事实证明人物F等人未参与该事件,犯罪嫌疑人A的1300万资金本身也不是从人物F处借来的,而是从犯罪嫌疑人A的阿姨赵伶丽的钱。 ② 犯罪嫌疑人C和犯罪嫌疑人B仍合力继续诈骗受害人D和受害人E,置受害人D和受害人E死活不顾,还寄希望于把受害人D和受害人E的损失扩大,让受害人D和受害人E“上船”,跟他们一起欺骗别人。 ③ 犯罪嫌疑人C、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B明知犯罪嫌疑人B无偿还能力,仍共同配合虚构“犯罪嫌疑人B还清了犯罪嫌疑人A的1300万、犯罪嫌疑人B没有其他债务,其过桥垫资生意是正常在做”的事实,受害人D和受害人E正是基于上述三处错误认识才会将900万元交付,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录音证据】 ④ 犯罪嫌疑人C又虚构了“自己转贷缺300万的事实,其贷款是做在犯罪嫌疑人C小舅子名下的贷款,并且提供了批复”,受害人D和受害人E基于华夏银行行长的地位和信任,不惜难度向同事们借款凑足了这300万元。受害人D3月2日的100万是直接基于批复的信任将钱转给犯罪嫌疑人B,受害人E是被犯罪嫌疑人C告知200万不需要了,犯罪嫌疑人B需要该钱,才将钱转给犯罪嫌疑人B。 ⑤ 犯罪嫌疑人A通过自己两个微信篡改头像和名字,伪造人物F3月15日回款的微信记录,并承诺人物F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 ⑥ 同时3月6日犯罪嫌疑人A又以欺骗的方式欺骗其大学同学赵亚奇,谎称三人已合伙投资2400万用于该生意,希望赵亚奇投资他们的过桥垫资生意,但赵亚奇并未相信,赵亚奇让他们提供三人的合伙协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赵亚奇回到上海后,三人一直未提供合同和凭证,赵亚奇心存疑虑一直未投资。 犯罪嫌疑人A设置的时间节点为3月15日老季回款,从3月6日至3月14日一直以银行未放款等理由告诉受害人D和受害人E,客户的转贷被卡住了,实则并无转贷生意。3月11日,犯罪嫌疑人B继续以客户转贷为由,让从受害人D借得20万元,实则用于支付垫资利息。3月15日,犯罪嫌疑人A让犯罪嫌疑人B跑路,称这个钱是犯罪嫌疑人B借的。犯罪嫌疑人A主观占有该笔借款意图非常明显。 3月15日晚上,受害人D、犯罪嫌疑人B、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C、四人协商此事(受害人E因疫情隔离未能到场),但是犯罪嫌疑人A继续虚构平安普惠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人物F需要转贷,并继续谎称人物F之前放在犯罪嫌疑人B这边的1400万已经还回去了,同时人物F需要1000万进行转贷,自己也帮人物F另外借钱1000万,自己现在也愁死了,但是现在因人物F转贷卡住了,他自己的股票也套牢了。犯罪嫌疑人A还表示自己还欠上海同学赵亚奇400万(实则为自己银行贷款290万和利息110万),还有房贷和银行贷款要还款,自己没有钱。 3月20日犯罪嫌疑人A怪犯罪嫌疑人B没有准备好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给他上海同学赵亚奇看,现在时间过了这么久了,再提供人家未必相信,导致上海同学赵亚奇未投资。犯罪嫌疑人A继续说谎人物F已经爆仓了,才导致犯罪嫌疑人A帮人物F借的1000万才没有还回来。受害人E和受害人D想打电话去问人物F或者去南京找人物F,犯罪嫌疑人A怕自己的谎言拆穿说人物F性格古怪,这样贸然上去找人物F不合适。犯罪嫌疑人A说只要我们三个人表现出还款意愿,就不会认定为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C想到以做过桥垫资的名义,调200万过来,将200万在各个债主那边转一圈,再转回来,把各方都稳住。 3月25日犯罪嫌疑人A的部门领导吕冉问犯罪嫌疑人A,吕冉是受害人E的师傅,知道该事情后询问犯罪嫌疑人A,你是不是不管受害人D和受害人E了,犯罪嫌疑人A回答吕冉,自己还有290万+100万没有搞定,这个没有搞定管不了他们。犯罪嫌疑人A告诉吕冉自己在外面欠了更多的钱,超过1000万,继续虚构故事。(犯罪嫌疑人A从始至终都是为了消除自己的债务) 3月25日受害人D报警后,大家才得知,受害人D和受害人E的钱是犯罪嫌疑人A骗来去归还其阿姨的钱,并不是所谓的人物F转贷,大家才恍然大悟。 4月1日【有电话录音证据】受害人E找犯罪嫌疑人A还钱,犯罪嫌疑人A说找犯罪嫌疑人B,他拿不出钱来我也没有办法。 4月19日【有录音证据】犯罪嫌疑人A说要将杭州幸福里的房子卖掉后,多出来500万,用于归还上海赵亚奇290万(实则为自己的贷款),剩下的200万,给100万受害人E,让受害人E在他那些债主那边转一圈再转回给他,并说受害人D的500万不用去管他,让他去起诉好了,走民事。 案件整理: 一、 犯罪嫌疑人C所谓的自己也给犯罪嫌疑人A转账了200万,不能排除其犯罪故意 犯罪嫌疑人B从受害人E和受害人D等人处骗得1000万还给孟之后,孟将1000万如数归还给了自己的阿姨(不存在老季),而犯罪嫌疑人C转给孟的200万一直在孟的帐上,被孟用于理财投资,那么该200万就与本案讨论的事实无关,是孟和章两个亲戚之间个人的投资理财也好、借贷也好,都不影响本案的事实,更不能作为排除犯罪嫌疑人C诈骗犯罪的理由,没有任何关联性。 二、 犯罪嫌疑人C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就受害人E、受害人D等人被骗1000万这段事件过程,从原因力、作用力和影响力看,犯罪嫌疑人C都在三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犯罪嫌疑人C、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B多次商议策划如何从受害人E、受害人D等人处“压榨”“忽悠”“骗”得更多的钱、如何凑齐1300万,从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犯罪嫌疑人C起主要作用,具体为: 1、原因力:犯罪嫌疑人C占主要策划人的地位,策划的主意和思路都是犯罪嫌疑人C在牵头和主导,孟王二人附和、听从犯罪嫌疑人C。 2、作用力:犯罪嫌疑人C身为华夏银行行长,不停的强调凭借他的身份地位,只有他出面才能逼受害人E和受害人D再凑钱,事实上也确实是犯罪嫌疑人C亲自出马虚构了自己转贷缺资的理由才成功骗得受害人D和受害人E凑足三百万元资金。犯罪嫌疑人C的作用力显然是为首的。 3、影响力:当受害人E凑足200万后,犯罪嫌疑人C通过和犯罪嫌疑人B、犯罪嫌疑人A的配合,告诉受害人E犯罪嫌疑人C作为行长“老大哥”会安排好,会给犯罪嫌疑人B去找单子,会用好受害人E的200万资金,使得受害人E放心将200万交给犯罪嫌疑人B,在受害人E最终交付200万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C的此番授意“帮犯罪嫌疑人B找单子”对受害人E的心态起到了最重要的影响力! 三、犯罪嫌疑人B在本案中也是主犯 1、犯罪嫌疑人B自己本身负债2000多万,无力偿还,但是在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B明知欺骗受害人D和受害人E1000万,用于归还犯罪嫌疑人A借款,是知情的。应该考虑归还后犯罪嫌疑人A拿到钱后不拿出来的后果。 2、犯罪嫌疑人B作为本案嫌疑人,其诈骗过程事实方案的录音由犯罪嫌疑人B本人录制,犯罪嫌疑人B知道犯罪嫌疑人A可能拿到钱后不会再拿出来,说明犯罪嫌疑人B已经想到了这一点,而还是继续欺骗受害人D和受害人E,不能说明其主观故意完全是受犯罪嫌疑人A和犯罪嫌疑人C教唆的。 3、犯罪嫌疑人B的资产审计结果,其资不抵债,无还款能力,从刑法的角度上来说,对犯罪嫌疑人B也是受益方,泯灭了1000万的债务。 4、犯罪嫌疑人B虚构事实,隐瞒真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构成诈骗罪。 四、上海“赵总”是章孟王三人预备诈骗的新对象,当时三人完全不具备所谓的拉投资做项目的能力 受害人E受害人D等人交付犯罪嫌疑人B钱财后,章王孟为了继续掩盖犯罪事实,想继续套钱七盖八盖拖延真相被揭穿,找到孟的朋友:上海“赵总”(赵亚奇),对赵总实施同样的诈骗套路,以犯罪嫌疑人C这位行长的身份作为噱头,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利润,意图从赵总处骗取大额资金用来归还前面拖欠资方的本息,意图把资金损失的结果转嫁到赵总头上,如果赵总误信项目存在而给付资金,那么赵总就是继犯罪嫌疑人A、受害人E之后的新受害对象。依据和理由有: 受害人E亲耳听到章孟王的聊天过程,2022年3月19日,关于如何让赵总给钱的谋划,内容:虚构投资项目;欺骗赵总为三人共同出资,其实只想让赵总一个人出钱;让犯罪嫌疑人B编造项目协议增加赵总对项目真实性的信任;谋划把赵总的钱用来还给受害人D(借新还旧)。 当时孟已经欠着赵总400万无力偿还,所以商议以犯罪嫌疑人B出面骗赵总投资。而犯罪嫌疑人B更是彻底资不抵债所谓的投资营利能力更是0。最终事发(3月3日)以后的4个月时间里也证实了该三人没有能力再借到钱。所谓的赵总就是三人臆想出来的金主而已,事实上三人根本没有拉投资的实力和可能性,即使拉到,也只有一种途径就是“骗”。 所以上海“赵总”要么是新的诈骗受害人,要么就没被骗成不投钱!最终根本不影响本案犯罪定性! 五、犯罪嫌疑人A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 1、犯罪嫌疑人A虚构人物F转贷的故事,并谎称自己借钱给人物F1000万,致使受害人D和受害人E陷入错误认知,做出对财产的错误交付,将钱交付给犯罪嫌疑人B用于归还犯罪嫌疑人A自己的借款。犯罪嫌疑人A拿到钱后,虚构人物F股票爆仓等各种理由,明知犯罪嫌疑人B无力偿还该债务而获取债权,其主观非法占有该笔钱意图明显。 2、事发后犯罪嫌疑人A鼓动犯罪嫌疑人B跑路,说明其主观非法占有该笔钱意图明显。 3、犯罪嫌疑人A的财产审计:犯罪嫌疑人A的工作是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年薪在15万左右。其虚构的上海赵亚奇的借款400万,实则是自己柯桥兴越东区的房子抵押贷款150万(房子为老婆婚前财产)和诸暨和泰家园抵押贷款140万(其父亲名下房子),剩余的钱为支付给其阿姨人物G(A的阿姨)1000万的理财利息110万。柯桥金昌香湖印的房产255万(婚后共同财产),首付45%,贷款140万。杭州华润幸福里的房产371万(婚后共同财产),首付60%,贷款150万。明显是无还款能力的。 4、犯罪嫌疑人A明知道犯罪嫌疑人B做过桥垫资是亏损的,且后续无法保证还款能力。为保障自己从受害人D和受害人E处获得债权,致使自己消除债务。诈骗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务所有权,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并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等。 5、犯罪嫌疑人A与吕冉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A的主观意图是解决自己的债务而不择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D和受害人E的钱意图明显。 综上所述,无论是积极占有还是放任,三人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受害人E和受害人D在交付920万元之前,已经交付了犯罪嫌疑人B240万和160万,也是错误以为犯罪嫌疑人B用于转贷垫资用,这240和160万元也是犯罪嫌疑人B骗走用于归还其他资方(借新还旧)的,对于犯罪嫌疑人B整个借新还旧的大过程而言,犯罪嫌疑人B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多名资方之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借新前都归还上一次借款的利息让资方误以为他在正常盈利),从而诱骗资方再次出借”。 对于犯罪嫌疑人C和犯罪嫌疑人A二人,在事中明知犯罪嫌疑人B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实施合同诈骗共计垒高债务达2000万余元,明知犯罪嫌疑人B确无偿还可能性,犯罪嫌疑人C还积极策划、出点出力,与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B三人合力配合再次对受害人E等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其损失,事后拒接电话、闭门不见,对于受害人E的损失推卸责任,无任何还款或补偿意愿,就该部分事实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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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林伟成
1楼-- · 2023-06-0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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