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给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讲的方法是分段计息,如果简单一些的话,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还款日期的时间套用利率进行计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时间,可套用当时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为:170000*5.4%*2=18360元,与分段计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还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岗工人朱某作为借款人、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作为保证人和沁阳某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和作为信用担保人李某与借款人朱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某、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朱某的丈夫于某作为配偶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将80000元贷款给朱某,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将朱某违约未还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计63112元代为偿还。
后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偿还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应偿还原告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沁阳:政府出资助创业 “老赖”夫妻被执行
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 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 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
的总标的。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书总标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 利息(依
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得出) 诉讼费)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 利息 诉讼费)*迟 延履行期间的利率*2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
我们的司法工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不但要正确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利息,而且,还要行使好自己的释明权(释明义务) ,帮助权利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促进诉讼和谐、执行和谐和社会和谐。
判决书生效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一、法院判决后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本金 4倍利息是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义务。
迟延履行金是按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目前掌握的尺度是万分之4.8。
计算的基数是被告义务(本金 4倍利息),从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原判决给的宽限期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果超过宽限期则还需支付加倍罚息。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法院执行判决延迟利息双倍计算是啥意思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从被申请人那里收取延迟履行债务利息。这个利息是很高的,比如银行一年的贷款利率是6%,那么被申请人就要付12%的利息,这是除本金......
如果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方式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
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找不到或者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果本案真的能找到被执行人,并且担保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法院是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 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已经重新达成过协议,如果担保人没有在该协议中继续担保,那么他就不需要继续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执行担保人财产了。 利息的计算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要承担比如评估、拍卖费用、公告费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还应该负担法院实际执行的......
利息从借款日一直到执行日,迟延还款利息从判决生效日十日后算起,到执行日加一倍利息。1、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3、具体计算方法,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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