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问题二]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
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
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于2006年3月从一房产开发商处买了一间商铺,并按双方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及税费。
但开发商延迟两年时间即2009月2月才为我办理房产证。
自2009年3月起,我每年都打电话或上该开发商客服部口头要求其按合同约(每曰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每次找他们时,工作人员都以公司经费紧张等理由拖延。
去年12月,我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判决败诉,理由是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请问,我还能要到这笔违约金吗?
新的民法通则把诉讼时效提高到了三年,计算时效应该从实际逾期违约开始计算,也就是从约定办理而实际没有办理之日开始计算。
起诉开发商未按期办理房产证有诉讼时效限制。
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完毕的时间开始计算。
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追究,属于请求权的范围,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可以诉。
违约状态一直持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建议你及时主张权利约。
通常2年,房产纠纷起诉时效是2年。
房地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 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 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地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房地产纠纷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情况:
一、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2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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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还款,都有一个约定的期限,期限一到,可以打电话、面谈、信函欠款人,要求履行还款责任。如不换,就可以立即到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办房产证又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起诉吗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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