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债务数额加倍支付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A ; ; ; ;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属逾期违约金,可以不受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之限,该案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
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
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
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
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
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
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
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
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
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
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很不严谨的。
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即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的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加倍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以此来计算义务人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惩罚显然过重。
而按上述观点,在人民法院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内也要计算违约金,这对于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至于"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观点,未考虑到判决生效日会因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计算失误。
且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履行给付义务时,违约金应连同主债务一起作为计算银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故应是一个容易确定的数字,而按照上述观点计算违约金很难及时得出明确的结果,在实践中不具备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都确定了计收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后来感觉到人民银行的标准不断变动,为了保持一致,就规定完全按照人民银行的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就按照人民银行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
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制裁,迫使其支付违约金。这与当事人约定支付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并行适用。换句话说,当事人已经作出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 [1999]法释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按你的表述,如果债权人主张,法院会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裁判。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过高,法院怎么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判决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合计不会超过年利率的24%。欠债还不了,被人起诉,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如果计算利息的话是多少利率,法院不会判刑,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不牵涉到定罪量刑的问题。法院会限期要求抄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至于利率,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但约定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央行利率的四倍,多余的不支持。没约定的话,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从起诉之日起至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已经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中若干适用法律...
滞纳金的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裁定,就将确定因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逾期付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支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以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数额计算。如果对方未如期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追问:公司挺大,我的执行数目也不算大,可法院总想让我放弃,现在又让我放弃利息,我想知道该怎么计算,我可能会放弃多少?从什...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A ? ? ? ?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迟延履行期 判...
第一,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判决中,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通常会有附加判决条款。 在判决书后半部分写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共计XXX元。,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执行(或全额支付)日止;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
1.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2.参赵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当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况copy,那么实际给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时还是最后一次付款时呢?至于款项付清时,则涉及到如对方一直不付款时,那就一直要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下去,这样...
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