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始于2013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始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
相应地,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应的详细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关于优先股的发行上,尚处于试点的探索阶段。
上市公司发行发行优先股利端:
1. 财务负担轻
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这种股利可以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2. 财务上灵活机动
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 财务风险小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从而巩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的举债能力,因此,财务风险小。
4. 不减少普通股票收益和控制权
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会上升。
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因此,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优先股是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
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如果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方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为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的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3. 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以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
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的股息,但是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在优先股回购以后,应当相应地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的总数额。
4. 有限制的表决权
优先股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在以下事项方面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有的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计到下一个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一直延续到公司全额支付所欠的利息时。
6. 优先股的股东按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以后,依然还有权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
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7. 优先股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优先股股东的义务
1. 如果优先股股东的持有者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优先股以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2. 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法》第102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103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4)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认定控股股东。
除了上述事项以外,在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二、发行优先股融资操作(一)发行对象
优先股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既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非上市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只能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并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用途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同时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事项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需要依法做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的预案。
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如下:
(1)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上市公司与相对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
(3)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的范围应当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的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将意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并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以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的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的方式、股息是否累计、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以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如有)等;
(6)募集资金的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四)核准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财务会计要求如下: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 要连续盈利,是否盈利的计算依据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孰低。并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2)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份的,注册会计师对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的审计报告或是在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应当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则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的程序要求:
(1)首先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然后,发审委会议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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