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过程中,因无证房屋补偿问题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向李女士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强拆。李女士委托律师确认了强拆违法后,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但李女士对赔偿并不满意,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李女士是吉林省人,在当地拥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有证房屋xx平方米,无证两层房屋xx平方米。2001年,当地进行旧城改造,李女士的有证和无证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李女士与征收方就无证营业用房回迁安置问题产生争议。所以,当时双方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1年3月,动迁安置办公室向李女士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但是,在此期间动迁安置办公室并没有取得合法拆迁批件。
2001年4月,李女士房屋被人民法院予以强拆,在拆除过程中李女士物品被强制迁出,并由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保管。后李女士对拆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李女士。2002年12月,李女士与动迁安置工作站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04年,李女士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四份协议书。虽然征收方就有证房屋对李女士进行了安置,但是对无证房屋并没有进行安置。
后经李女士申诉,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向当地省高院提出抗诉。经过法院的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确认拆迁裁决违法。2012年,李女士向住建局邮寄了赔偿请求书,但是该局未作答复。随后,李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赔偿因违法拆迁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并要求为其原址回迁营业房屋或照价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撤销了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建局赔偿李女士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设备、商品、动力电损失xx万元。但李女士对行政赔偿判决并不服,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赔偿抗诉书。
法院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为应当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客观对待。我国《城市规划条例》发布后,面对全国各地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差异,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的时间界限、地域界限始终是科学辩证处理。案涉无证房屋是李女士在1989年购买的,其建造年代显然早于1989年颁布、1990年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的时间,并且该无证房屋在被拆除之前并没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定成违法建筑,因此,虽然该无证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或行政审批手续,但是应视为历史形成的合法房屋,进而应当比照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或是赔偿。
法院还认为,虽然李女士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四份协议,但是这几份协议中都没有明确体现出无证房屋的字样,也未明显直接提及该无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因此,仅依靠现有证据显然无法支撑行政机关形成周严逻辑,因此,原审认为案涉“协议目的在于整体解决李女士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安置补偿问题,内容上理应包括对无照房屋部分的补偿”的观点不当。抗诉机关关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xx元款项包含对案涉无证房屋的补偿”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赔偿,法院则对原审按照《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非住宅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计算李女士停产停业损失的方法、金额不再进行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住建局于判决生效两个月内为李女士在被拆迁同等地段提供与无证房屋面积相接近的住宅房屋,若李女士选择货币补偿或因客观情况没有合适房屋可供执行的,可比照判决生效之日该地段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李女士进行货币赔偿;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建局向李女士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xx万元。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征收之前相关部门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于认定成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合法建筑要给予合理补偿。案涉房屋在没有依法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成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对于始建于较早的房屋也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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