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评析】
首先
其次
再次
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及消费者利益,以及被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如前所述,就两上诉人提供的比价、帮购等服务本身而言,既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福利,但同时也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且,可以提升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并不能当然被排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仍要就被控行为的正面效果与对被干扰者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衡量。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在页面中插入相应标识和按钮,并引导消费者至其网站完成交易的行为已属过度妨碍被上诉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且该行为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欲实现的正面效应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并且,原告提供比价、帮购等服务并非必须要通过该手段来实现,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其应当通过更为适当的方式开展相应的服务。其次, 被告在天猫商城页面中插入横幅的行为,该行为并未对天猫商城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但由于该行为是在涉案软件安装后所产生的,本案所有被控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一个整体,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停止使用涉案软件,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一审法院对被控行为未作区分亦有合理之处。
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来看,互联网环境下的比价、帮购等服务的开展是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电子商务网站的存在,有关的比价、帮购等服务便无从谈起。在某种程度上,电子商务网站整体的经营状况与比价、帮购等服务的开展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只有在保证电子商务行业整体的正常经营和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相关的比价、帮购等服务产业才能持续发展。本案中,虽然两上诉人的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福利,但其过度妨碍被上诉人网站正常经营不仅有损被上诉人的利益,长期以往也会给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投入和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破坏电子商务和比价、帮购等服务共存的生态,消费者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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