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金融债权人权益最大化

2023-06-06 14:06发布

如何实现金融债权人权益最大化

金融机构可从合同约定、房地产登记时权利价值的设定以及规范和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两个阶段,就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与实际债权不一致的状况存在两种处置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时的法律定义是: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债权人只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价值内优先受偿,其他应当作为一般债权参与执行分配。生效的判决,如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则必须由强制执行程序来执行,而执行法官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如何保证金融债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得到最大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合同约定、房地产登记时权利价值的设定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流程等方面入手采取措施,确保债权人权利得到最大实现。

  案例介绍

  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一笔房地产抵押贷款,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依据评估价值,借、贷双方约定了该房地产的权利价值和贷款额度,并依据此合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信贷人员依据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价值,向某企业发放了该笔房地产抵押贷款。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到期债务,银行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债务人抵押给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房地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成交的所得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经执行法官审理查明,该企业由于企业法人跑路,所欠工人工资达百万元,且在抵押给该银行的抵押物上存在二押行为。法院执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后所得价款进行了分配:一是优先偿还该企业所欠的工人工资;二是一押权利人在权利价值内优先受偿;三是二押权利人依据约定的抵押比例在规定的权利下进行受偿。而债权人主张的利息、罚息等经营性收入没有得到实现。

  多重因素导致金融机构面临风险

  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而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没有得到明确支持,主要原因如下。

  债务人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带来清偿风险。由于用工制度不规范,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较为普遍。企业法人跑路后,法院在执行时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一般将企业所欠工人工资作为第一清偿顺序进行分配,使得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受到挤压。

  债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抵押给主债权人的房地产办理了二次抵押,法院依法对债务人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配时,又使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受到挤压。

  债务人贷款逾期后,由于处置周期较长,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利息和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也较高。这些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用因不能对抗债务人所欠的工人工资和二押人的权利,不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导致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受到挤压。

  债务人若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将会受到挤压。

  最大化实现银行抵押债权的建议

  把好合同签订事前约定关。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借款期限,约定本金及借款期限内预期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测算出相对准确的金额,形成包含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他项权利价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记载在不动产登记合同中“权利价值”一栏。

  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人的二押行为作为禁止性行为。把禁止借款人进行二押作为条款写入借款合同,定期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收集借款人的抵押信息,一旦发现有二押情形,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违约条款,可以把拖欠职工工资作为重要经营变化依据写入借款合同,当工资拖欠情况比较严重时,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依法清收。

  充分考虑房地产的升值潜能,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时,考虑抵押物将来的预期升值空间,适当提高抵押物的评估价格。合理提高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使金融机构可以在不违反内部规定的情况下提高权利价值,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实现预留一定空间,既能够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又能避免企业为融资而进行二押。

  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处置抵押资产和处置抵债资产一样,如果处置周期较长,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实现费用,产生资产缩水现象。处置周期越短,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越少,越能减轻债务人负担,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结,最大程度实现抵押债权。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主债权的数额和种类。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上都有主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但在他项权利证书上仅有主债权的数额,未明确抵押担保的种类。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他项权利证明上也应载明主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与他项权利证书的内容一致。为便于操作,建议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更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书的格式内容,将原来的主债权分解成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从而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执行。(作者:江苏高邮农商银行朱晓明、尹子鹏,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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