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审理
法院判决
■ 法院:车辆过户未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应赔偿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转让,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车辆保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过程的瑕疵,但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转让车辆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用途以及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也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未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并不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侯女士等家属5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虽过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过户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且亦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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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滴滴快车车辆,属于变更车辆用途的,如没有尽到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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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过户注意事项:1、车辆过户、车辆档案在车管所接收的有效期限为2年,过户完毕后车辆档案应放在该车管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要求车管所提供编号。2、核实上牌手续,要求办理过户的正规手续,包括车辆档案的变更...
【案情简介】 刘某与唐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已使用三年的别克轿车卖给唐某,价格6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唐某于次日将钱款汇进刘某指定的的银行账号,刘某也于同日将车辆和行驶证交付给唐某,但双方并未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