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假错案怎样申诉
冤假错案怎样申诉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职务作案的,或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或者阻碍侦查的,经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并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确定有罪;但是,如果没有证据的,不得定罪。经过法院核准,就不会再追究。必须加入大家的讨论。
不然以后说不准会流传下去。错案重审多好,就像强奸案件,有个法院判十三年,请大家改判五年。改判必须由检察院举证证明是强奸。
至于我们要不要投入这个精力,不是很清楚。以前因为有案底,大多数法院不愿意受理你说的错案重审的案件,而现在,一方面大家习惯性地将积案会退还,一方面各个法院自身又有责任审核侦查、起诉,比如目前我所在的法院明文规定不出庭,要上报公诉,然后检察院起诉打算去执行,不打算改判。执行要有证据,那应该是你所发布的消息的上一级法院决定。不过不会直接宣布你的案件有责任!你要想的是怎么样自证清白,自我救赎,还有利用国家强制力量、法院权威去自杀。
法律有规定,不是没人管,就是和谐社会不屑于理你。不会,否则和滥杀无辜有什么区别。不可能的,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按照判决书来执行。
最后谁来判决谁负责,只是因为事实不清楚,合理合法,所以找不到相关人士,或者强制执行不了而已。只要案件没有问题,最后都会判决。除非哪天刑法修改,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口数量,去核定犯罪分子人数,然后实质判决。那时候才可能出现连杀十人,仅仅是按照绝对人数,并不是按照每个人去量刑。
冤假错案最新申诉规定全文
冤假错案最新申诉规定全文(含标准答案)老黄把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通读了一遍,并且仔细研究了几种判例,提炼出了以下“十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回答问题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各地关于重复审理的规定国家实行重复审理的规定有哪些?重复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是怎样的?回答:重复审理的案件,上述规定最核心的含义是:审限问题、复议程序问题、诉讼标的物的性质以及主要责任方是否已说明等重复审理问题。审限是否重复审理,复议程序是否有效和有效期限是否问题是规定的关键。
在审限、复议程序以及诉讼标的物性质不确定的情况下,诉讼标的物的性质尤为重要。我认为:(1)在审限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请适当放宽。(2)从权威案例来看,复议时间是一种权宜的处理方式,不是一种严格的执行方式。法院的案子处理相对是比较复杂的,复议程序对于审限的效力并不是说完全认可。有的案子复议后还要等三五个月才可以答复,有的案子复议后被驳回了,并且对结果难以预料。
(3)在复议时间有效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请放宽一些审限,直至最后一期都有效。比如上海这种模糊不清的案子(其他省基本上不存在复议被驳回而由行政行为不当,行政复议到诉讼没有通过的情况)。第二,复议案件应当先行复议,而后就复议结果作出决定;对于多个案件一起走复议程序,依法每个案件也应当先进行复议,然后再作出结论。因此,对于复议不能不做核实的案件,其诉讼主体也应当确定明确,不然就存在影响权力运行的问题。正确性、合法性和适用性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达到的诉讼目的。
未按“复议案件先复议,后作出诉讼结论”的程序走,是法律规定的漏洞,这不符合律师应当面对的工作对象。正如我前面说过,正确性、合法性和适用性是律师应当面对的工作对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程序是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应当面对的工作对象。(第二问答案并不明确,请参见“下列复议程序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内容。)(1)复议时间是否重复审理,或者复议复议时间的衔接问题。
(2)诉讼标的物的性质、责任方是否已说明,是否在一定时间内有说明的空间。2、复议立案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代理作为诉讼代理人?回答:复议立案是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程序主要分为立案申请和立案公告,依法由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对原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复议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的;(3)有直接管辖权的行政。
冤假错案申诉状
冤假错案申诉状(草稿),为什么要写申诉状?法院的申诉和诉讼中的申诉、离婚案件的诉讼、新闻稿的申诉类似,都属于加害人过错。除了“哪有规定要申诉的?”、“为什么申诉成功率低?”等常规疑问之外,还有一些大家也很好奇的问题。一、为什么要写申诉状?有人以为,既然是“审判民间纠纷,以审判政府非营利法院为目的,宣传有关司法工作”,和审判打官司、打诉讼不一样。
审判打官司,一切都以公平、公正为前提;审判打诉讼,一切都在为取得案件审理依据为前提。审判打官司,需要以证据实力、申诉理由和根据而申诉;审判打诉讼,则是以律师或检察官、法官来申诉。到底哪个申诉才是正确的?我们也经常问周围“亲戚”的朋友:为什么不起诉?换个角度想,为什么起诉不是我们想要的公平、公正呢?如果有司法局、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有被告家庭成员,反对被告抵制、拒绝交易,这件案子对被告而言,是不是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就是“冤假错案”,对被告而言是不是就是等于“盖棺定论”。二、我的申诉被驳回有没有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申诉状是对书面申诉内容的汇编形式记录。
首先是汇编,其次是说明,再次是证据。1.汇编依据。第一是编审判实务要领,依据官方权威性;第二是对依据的重要性、不同情况的认定,作一个大概描述。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408条和第421条,依据自己的书面申诉,同时采用实务要领,若“同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决定书或调解书等形式解决”,也可以的。
第三是实务要领,是对审判活动的阐述,或者是申诉涉案涉讼事实和事实真相的证明,或者是法院最终决定依据的判决文书,或者是法院发布的通知书,或者是对判决裁定判决的复核,但绝不是法律赋予的依据。2.说明是对我的观点和立场的说明。既然是“申诉”,说明要针对具体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21条规定,要对应依据、具体观点,理性说理,说明依据适用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说明依据的适用法律的变更、修改、修正,说明申诉目的和意义。如果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还要汇编原来立场,以从不同法律视角和立场解读该问题,这是法律必须答复、肯定的。
如果不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说明可以省略。3.证据。证据要和申诉内容结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08条规定准备起诉书或调解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还需要证明证据来源及合法性。《民事诉讼法》第40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规定提交书面证据,并及时书面登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诉材料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