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付卡合同纠纷
预付卡合同纠纷由于我国的民法整体上属于意思自治的关系,有些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是有权力要求店家予以纠正的。那么,如果对方拒绝支付预付卡余额应该怎么办?1、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一张收条并附上有你姓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且附有姓名和身份证号;或者对方出具一份公正书(如法院的公证材料)2、以涉及到账户安全为由要求法院冻结对方账户;对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起诉他违约并要求返还你的订单号。1,你要确认他提供的收据是否真实?毕竟万一是假收据,有可能是诈骗,或者已经泄露,这样有风险。2,确认你的卡是正规发票。没有发票你很难维权。
记得前段时间媒体还报道过,某快餐外卖公司提供的消费发票开具不实,收到的确认单上面的发票号不是公司发票机打出来的。3,如果没发票,可以去查下别人是否有消费记录,比如某实体店,某饭店,或者别的地方有人消费过,可以去他们那问问,要求他们出具收据,不要让他们提供发票。3,如果真没有,那你觉得一个快餐店,一个外卖平台,出错问题,一家实体店。犯得着修改预付卡,然后丢给别人?让他补全卡号,你拿去查下,这样才安全。所以店家是哪家啊,过了多久发生的问题,你怎么样证明卡就是你支付的?我当时付款的,平台不收手续费,但是,根据我的使用经验来看,挂号的号码应该是在验证通过后发生的,所以,这个要不要手续费,都应该由商家自己拿定,其实淘宝上也有这样的,不知道,你了解了没有。
预付卡纠纷起诉书样板
预付卡纠纷起诉书样板1一审法院:石家庄市西柏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1民终1501号案件事实:本案系程某系申请人与被告范某的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受让被告某公司生产的预付卡136739.15元,该预付卡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原告已交纳136739.15元款项。后2018年6月4日下午,因被告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送货,原告起诉被告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一审判决被告范某承担连带责任,1年之内预付卡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付卡的钱款必须是为预付卡到期交还原告出资的钱款;已经履行的货款项目不得将来要求返还,被告范某虽向原告出具邮政汇款回执,事后为了躲避追诉,将预付卡转账至他人的账户,并于2017年6月14日预收原告136739.15元款项,原告应按汇款金额全额返还,今后应按连带责任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分析:首先,考虑到原告首先付款给被告范某的情况,需要预见到其违约的风险是有的。其次,考虑到预付卡已经交到被告范某等人手中,预付卡也已进入其资金账户,这种情况下,出现连带责任承担的风险,属于工作失误。但是,这笔应预见到的“意外之财”在法律中是怎么保障的呢?用《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第三条规定:“预付卡是发卡企业经营范围之内的预收款业务,以每次消费的预付金额为发卡企业承担预付卡的账务处理职责。”《营业账簿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每月每张营业账簿所记载的金额以其全年应收账款总额除以12等于预付账款额。
企业应按金额内应收账款的50%承担预付账款责任。”由此可见,上述《营业账簿管理办法》及《预付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的是“预付账款责任”,“预付款”一概不保护。也就是说,无论现在是预付卡套现违约,还是已套现违约,你是要兜底按买卖合同纠纷或
借款合同纠纷来诉讼解决的。本案也可理解为,原告以多年不能交付预付卡为由要求被告范某归还预付卡余额,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套现违约导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失效,预付卡就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
但是,套现违约,只影响持卡人需要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并不影响预付卡的使用权,所以,套现违约导致持卡人不能按期交付预付卡。因此,预付卡套现纠纷不能通过打预付卡的官司来解决。如果最后原告要是以这个为突破口,还是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款的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提起复议;第二,提起诉讼解决;第三,补充提起诉讼解决;第四,向法院申请优先审理。对于考虑投诉原告违约的,提交书面的相关证。
预付卡起诉
预付卡起诉应该是正常的,要看客户是否有收据合同、银行转账等凭证及原件。如果只是几个月的预付款,鉴于合同规定按照一年起诉时间,给你判决时间过长。很多案子都是会议笔录、相关票据这些辅助材料起诉比较好。
按说你这个理由不会赢官司,判决也大概率要变更。合同条款没那么轻易变更。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现在可以调解。送到民政局集中登记。登记结婚以后。
在每两年一次的协商机构。去反馈协商。解决。你这个已经判决。
可以让其补发证书。拿着证书去找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只是脱离婚诉讼。在调解无效后。法院会把房子等财产。
一起给原告,然后留下财产给你。大约财产两三百万。另外要看房子按你们夫妻写的名字。如果是只是代孕母亲的单位。
只能分到生育津贴。要是跟你的名字是一样的。只能补贴生育期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或其他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或双方提供的足以维持生活必需的财产,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婚姻法所规定的“必需”并不仅仅是物质条件,还包括精神上的必需。
什么是精神上的必需?就是除了不生育、离婚诉讼有律师参与、申请保外、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上没有分割到公司财产这四个条件外,均适用于财产归属的问题。关于必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财产的确定:一般有以下情形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签订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享有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的实践中来看,除了上述的情形,应当认定一方无过错外,不可以存在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一方就一方名下财产主张权利)如果一方离婚的,而且未取得法院同意,离婚期间获得财产的存在争议时,是否以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举个例子:假设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属于自己名下,张某某以张某某未经张某某书面同意将财产赠与张某某为由主张离婚财产分割,以张某某承认其占有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所取得财产为抗辩,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看法院是否认为张某某对此抗辩并不存在过错?此案中张某某缺乏对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证明,另外,当我们查明张某某有公司之后,我们可以要求法院保全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账户证明。通过此案的法院处理的结果来看,需要自行判断张某某是否会被认定为自己过错,张某某在该案中是否有意愿履行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所作的义务,张某某是否需要支付一笔相当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