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第198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公司机关的权力制衡

2023-06-06 11:41发布

【公司法务】(第198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公司机关的权力制衡

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国家作为国企的当然股东毫无疑问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会从制度层面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竭尽全力。于是在所有权至上理念下制定出的公司法方面极力强调股东的权利,同时又带有对公司的核心机构董事会的信任危机。表现在立法中一是过多的强调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二是强制性的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和经理层的权限。然而这样做的后果是,过多的强调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必然带来决策缓慢、成本过高的痼疾,致使公司无法迎合商事活动的客观需要,实施灵活机动的运营战略;强制性的在公司法中规定经理的权限则使得董事会无法有效的控制经理层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作为现代公司法人的核心机构董事会的职能在我国被严重削弱的后果,使得增强董事会的职权,并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已成为我们修改公司法必然应涉及的课题。

一、 增强董事会职权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二、从以上董事会权力重新界定的论述中可以得知,削弱股东会的权限,加强董事会职权,已是当今市场经济的必然之路。

 三、对董事会权力的制衡

  董事会权力的加强或者说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存在一个理论上的“硬伤”,它不能令人满意地回答公司究竟是股东的公司还是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将股东大会原来的权力部分的转移到自己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它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问题。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意味着重要的决策结构并不承担它们决策所产生的财富效应的后果,即决策功能与风险承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向背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侵吞股东的权益提供了可能,管理者权力增加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掠夺。因此在董事会优先主义的情况下如何制衡董事会的权力,才能使董事会既保持高的运作效率又能为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现实操作,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首先,应完善监事会制度。新的监事会制度就其功能而言,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下位机关,董事会的上位机关,享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监督权与重大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既含有会计监督,又含有业务监督;既含有合法性监督,又含有妥当性监督;既含有事前监督,又含有事后监督。要使监事会监督收到实效,必须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就其构成而言,除了股东监事,应鼓励职工监事,应转变目前公司章程确定职工监事比例的立法态度,由立法直接规定该比例。

  其次, 增加外部董事,强化对经营董事和经理的监督,目前我国公司的监督机制系统中,已有了所有者对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公司监事会的会计监督、合法性监督,但还缺少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外部董事,完善公司的监督系统。增加外部董事,强化对经营董事和经理的监督系统。外部董事由既非股东代表又非职工代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但又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的公司外部人士担任,专司对经营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外部董事的引入,可以填补了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空白。同时,从内部监督既可以节约监督成本,又可以避免董事或经理个人权力不受制约,防止董事会形骸化。这对于加强董事会职权,限制经理专权,有重大的意义与可行性。

  再次,鉴于董事滥用职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较好的规制措施应是明确其义务并限制或禁止其特定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及我国规章的规定,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如下义务:“董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不应当置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当前述冲突无法避免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有责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有的行为。” 在经营管理层面上就是要引入经营判断法则,按所谓“经营判断法则”,系推定经营公司之人(包括董事、经理人),在作经营决策时,已善尽调查之能事,并且基于诚信的判断,认为所采取之决策是最有利于公司之利益者。引入这条法则就是为了鼓励经营者面对信息不充分又瞬夕万变的市场时能大胆的把握机会作出决策,不用担心事后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同时亦时刻提醒自己要尽忠实、注意之义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公司法或章程还可以以举例的方式对董事的职权作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如董事不得使公司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超越其职责范围行使权利;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但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不得在未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行事,但第三方不会合理地认为其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时除外;不得在任职期限内离职,但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的除外等等。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核心,扩大其权力已是世界的潮流。

  限权和赋权附随出现,这是良好治理的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则,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对董事会权力的优化配置可以最大化的兼顾效率和利益,是值得我国新公司法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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