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证据能力包括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保管、流转等,确保物证的来源合法、保管适当,未受污染和破坏。物证的证明力包括物证与案件的关联以及物证对证明待证事实作用的大小。物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前往保管场所查看原物。
因此,如无原物或照片、录像、复制品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保证物证真实性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则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实践中,无实物证据的案件也常见,但是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没有物证,有其他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定案,但是对于特定物和真伪有争议的物证,如果没有原物,则认定犯罪金额应当要特别谨慎,比如名家字画、名贵手表。
2、收集物证的主体须是有资格的侦查人员
首先,《刑诉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其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再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所以,对于物证的提取人有没有资质,有没有二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参与勘验、检查、有没有见合格的证人在场见证等,都是我们需要审查的重点,只要一个不符合,该收集、提取的物证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需辨认、质证
物证没有交给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辩认、指认,不能保证物证的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因此,物证提取后,应当交由嫌疑人或利害关系人辨认。如果没有辨认,或者辨认的是复制品或照片,辨认的对象是同类物等等,无法保证物证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物证保管、流转要有连续记录
物证保管、流转记录清晰,确保物证是原始的、没有被破坏、替换或污染,否则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涉案财物必须由办案机关的专门部门和专人保管,严禁经办人员自行保管,实行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有些物证,还要求保管单位、保管人员具备保管技术条件。比如血液的保管和提取,需要医务人员或法医,需要专门的低温保存的技术条件。物证应由专人保管,每一次交接、流转都应详细登记。流转过程必须连续,不得出现脱管现象。随案移送的证据应当制作移送清单。应对相关的记录逐一审查,审查物证在保管、流转、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被替换、损坏、污染、灭失的情形。如发现有这些情形,则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物证要提取完整
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是否都被完整提取?比如,现场发现4枚指纹,结果提取笔录只提取了3枚,有一枚指纹未提取,不能排除案发现场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6、物证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没有关联性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场有很多物证,但不是每一个物证都与案件事实有关。比如,现场发现的凶器刀,但是在刀上没有发现被害人的血迹,也未发现被告人的指纹,不能证明刀与本案事实有关。再比如,念斌投毒杀人案,提取笔录中显示,水壶中没有水,但是送检时,水壶中装了3500ml的水,这个水与铝壶之间就明显缺乏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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