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程序

2023-06-06 11:28发布

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程序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地申请及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事宜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征地报批前的事项:

土地征收审批后的事项:

  第五步,公告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进行“两公告” 这是征地后的知情权。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六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另外,还有土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即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和听证,并将结果公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这里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报批修改,在报批时应当附具听取村民意见或者听证会笔录。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七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依法经过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由于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征地农民一般必须领取补偿交出被征土地。但是在征地实施机关没有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该项权利的唯一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须注意行使该权利的前提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而且“非暴力行为”,应有组织的进行,农民应在证据充分时运用该权利。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在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统征协议书》约定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转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八步,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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