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与陈小是亲兄弟。陈大有一个女儿,陈小有三个儿子。1990年,经村委会批准,陈小在村北建住房两所,其中一处宅基地是借用陈大名义申请所得,登记权利人为陈大,此处房屋建成后由陈小三儿子居住使用。
因陈大夫妇已病故,陈小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侄女协助配合,但陈大女儿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其享有继承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评析
本案争议是,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笔者认为,陈大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陈小享有房屋所有权。理由如下:
01
关于借名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陈大、陈小属同村村民,均有权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需经依法登记方能取得。陈小借用陈大名义批得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为陈大,所以该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归陈大所有。
02
关于借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陈大所有并不代表涉案房屋也归其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合法建造可以设立物权,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涉案宅基地虽登记在陈大名下,但陈小提交的村委会、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以及陈大分别出具的证明书能够证明陈小借用陈大名义申请宅基地,村委会知情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存在陈小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骗取宅基地之说,且陈大允许陈小建设住宅。故陈小所建房屋属于合法建造,依法可以取得物权。
03
关于借名宅基地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既然借名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分属陈大、陈小,宅基地又不能继承,那么涉案宅基地该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故涉案宅基地如何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应由村委会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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