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骗农民,农村征地拆迁,这些规范行为不达标的可拒绝签字

2023-06-06 20:10发布

不要骗农民,农村征地拆迁,这些规范行为不达标的可拒绝签字

对于农民来讲,遇到征地拆迁也算好事,拿了补偿可以改善生活,但事实而言,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农民一定要熟读以下拆迁征收流程,如果征收方有一点不达标的可以拒绝签字。

0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此法可以明确拆迁工作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但是,如果在拆迁中你的房屋拆迁主体是什么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管委会等等的是不符合规定的。

0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公告都没有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征地拆迁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然而,问题就在于没有任何公告的形式就行行拆迁工作,对于这种行为农民是完全可以拒绝签字的,征收拆迁方违法在先,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0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农民可以对其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的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实际中,如果没有听证农民可以要求听证,不成功的可以拒绝签字。

04、调查工作不细致

拆迁评估工作是一项工作量繁重的工作,每家每户的情况不同,评估方不仅要细致一丝不苟的完成,被拆迁人还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填写各项补偿表时更应该仔细核对,一旦评估方对你的房屋土地评估时产生较大差异可以完全拒绝签字,并且要求重新评估。

0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一定要注意,先付钱后拆迁,不管是拆迁方出现任何问题,房子是你的,即使签了协议,钱不到位也不不能让拆迁方拆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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