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律师费承担

2023-06-06 14:49发布

破产律师费承担

律师收费是根据破产案子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的。 相关收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一、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 三、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四、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 ? 五、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扩展资料: 关于执行破产案子的程序: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 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职业设立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由于破产管理人技术操作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导致了破产财产的损害结果,这种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加以化解,体现了其涵盖的约束和保障两大功能。这两种功能既能约束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又能保障其在过失和技术失误的情况下没有后顾之忧。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确立了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同日开始施行的《最......

怎样做破产业务律师(专业破产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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