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使用说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同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供述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供述同种罪行的不能以自首论。彭佳升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故不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以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行为人实施贩卖、运输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不论是否同一宗毒品,只定一个罪名,在量刑上只适用一个法定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分则在许多同一个条款中都规定了数个犯罪构成及相对应的数个罪名,有的属于并列罪名,有的属于选择性罪名,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如对于并列罪名(如第一百一十四条),行为人实施该条款中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就构成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而不能合并为一罪。而对于选择性罪名则不然,数个罪名既可分解单独定罪,也可以合并组合为一罪(复合性罪名),事实上是两个以上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按一罪判处,而不定数罪。如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的,就定其中一个罪名,该行为符合一个单一的犯罪构成;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只定一个复合性罪名,行为符合一个复合性犯罪构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9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佳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逮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佳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彭佳升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彭佳升运输毒品是受他人指使,是从犯;彭佳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已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 2007年6月15日,被告人彭佳升接受杜润龙(“龙哥”)、王贺生(均在逃)的雇请,同意从广东省广州市运送冰毒和底粉(咖啡因)至河南省制作“麻古”,彭佳升收取了报酬16000元。之后,彭佳升租来一辆轿车,将6包冰毒和13袋底粉藏入车尾箱内,并雇其朋友黄某某帮忙开车。同年6月20日10时,当彭佳升等人驾车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省境内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当场从车尾箱内查获6包甲基苯丙胺,净重6000克;咖啡因13包,净重37000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52.86%、57.76%、58.31%、59.80%、62.79%、64.23%。
2. 2007年4月7日及6月中旬,被告人彭佳升先后两次在广东省广州市从谢伟荣(绰号“阿水”,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共计2800克,分别卖给湖南省长沙市的“阿勇”(在逃)等人,获利7000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佳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氯胺酮2800克,运输甲基苯丙胺6000克、咖啡因37000克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彭佳升在杜润龙支付报酬后,自行租车、邀约他人帮忙开车运输毒品,从其犯意的形成到行为的实施,均由其独立完成,不受杜润龙的支配、控制,故不属从犯。彭佳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运输毒品的事实属同种罪行,不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佳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佳升提出上诉。彭佳升及其辩护人辩称彭佳升在运输毒品中系从犯,贩卖毒品属于自首;检举了同案人谢伟荣,有立功情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佳升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伟荣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条之规定,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彭佳升贩卖氯胺酮、运输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其中运输甲基苯丙胺60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极为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彭佳升运输毒品不属从犯;其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供述向其贩卖毒品人的基本情况不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05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佳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在社会生活当中,我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且在影视剧当中,大家可能也经常会见到过因为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且有着立功表现的话,在量刑上明显会有相应的减刑。但是,这些都是很笼统的概括,我国人民法院在针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上是非常严格的。下面...
裁判要旨 案情 审判 评析 本案涉及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接收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对于其单纯接收物流寄...
——胡国栋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国栋,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国栋犯抢劫罪,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国栋及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自首吗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
——周桂花运输毒品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桂花,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逮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桂花犯运输毒品罪,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一是犯罪人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刘某等人抢劫、盗窃案。刘某多次在公共汽车上抢劫乘客财物,案发后其在兄、姐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刘某交2000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3年后,刘某以为...
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