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
中国关于美容整形专业法律法规一览 ①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卫生部颁布,首次将“医疗美容科”正式列为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编号14,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医疗美容科”作为一个独立的诊疗专业在医疗机构中设置和执业。
2007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增补了疼痛科及一些二级科目,“医疗美容科”仍然为一级诊疗科目,没有变动。 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994年卫生部颁布,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科室设置、人员资质和床位配比、房屋面积及分配、规章制度及资金登记等。
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等临床科室及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中国关于美容整形专业法律法规一览 ①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卫生部颁布,首次将“医疗美容科”正式列为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编号14,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医疗美容科”作为一个独立的诊疗专业在医疗机构中设置和执业。
2007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增补了疼痛科及一些二级科目,“医疗美容科”仍然为一级诊疗科目,没有变动。 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994年卫生部颁布,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科室设置、人员资质和床位配比、房屋面积及分配、规章制度及资金登记等。
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等临床科室及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等及配套规章制度等。 在此文件中,同时另外规定了整形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室的基本标准,与医疗美容各级机构标准相互区别,各自并立。
③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颁布,再次明确“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二级科目为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设置、登记,人员资质,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该文件根据我国尚未确立“专科医师”的现实,首次规定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定义和基本准入标准,文件规定从医者只有在获得医师执照(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所包含的“两证”的基础上,还同时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方能进入医疗美容行业,并只能按照其所获得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登记的有限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具体考试考核细则、证书颁发及校验等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文件精神具体制定并负责实施。
2009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将原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④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2002年卫生部颁布,该文件继续沿用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四类分法,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四类机构的科室设置、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注册经费、业务用房、医疗规章及流程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和细节,从而基本确立了中国大陆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模式。
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各个级别医疗美容机构准入的标准,如“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中的1个科以及美容外科、麻醉科等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案资料室、手术室等医技科室,其中,临床检验等与其它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设置检验科等,至少设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科等职能科室,必须设立美容咨询室;牙椅和手术床美容治疗床至少2张,观察床至少2张,麻醉恢复床至少1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3张;每张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
医美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卫生局,其次是公安,工商,药监,药监就是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有防疫站等
如果有任何投诉等问题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向卫生局提出调解,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出赔偿费、手术费、交通费、护理费与这个过程中受到工作影响的误工费。
术后维权流程
1、收集相关证据:病历本、缴费单据、平台订单图文、相关聊天记录、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
2、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以及鉴定伤残程度等 (医学鉴定费用大概2000-3000)。
3、与整容机构协调(费用、赔偿等),若协调成功,维权就此结束;若不满意,继续维权到下一步。
4、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若不满意,可以等待法院审判,其审判结果则为最后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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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您好!请您具体描述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理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一般情况下,合格的医师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但是也千万不要被一些看上去十分不得了的头手唬住。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2)术前照相。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关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当消费者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就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消费者若担心自己的病历被篡改,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
(4)消费过程中要主动审查美容机构提供的产品材料,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抵制。
(5)签订手术协议书。内容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青少年或较大的手术尚需家属签字。手术协议书是双方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以便术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的法律文件依据。签订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对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6)不要对“美容手术”的效果期望过高。大多数整容外科手术还是能够改善人们的形象,增强人们的自信心的。但是,手术的最后结果通常会离人们的预期心理有不定期差距的,而且手术显效需要一个过程,并非能“立行见影”。一般情况下,数周后,接受手术者的自我感觉才会好一些;数月后,其形象才会有明显改观。
(7)对手术后可能的后遗症和并发症要有心理准备。“美容手术”也有可能出现失血过多、感染、手术后留下刀痕和疤痕等现象。例如,有吸烟者如果不式烟,接受手术后伤口愈合期间容易长出疮痂斑点。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规定,和生活美容机构相比要更加严格。卫生部于2002年4月印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以及医疗机构美容科(室)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方案一:
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纹怍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关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城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等。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术前要多观察多比较多打听
手术前的准备相当重要,除了借助专业书籍、杂志获得基础知识,打听别人的亲身体验及多咨询几位医师。尤其是关于手术的危险性、成功率、并发症、手术方法、手术材料的选择、材料植入的位置、植入物的材质、植入物可能引起的反应等等,都必须耐心地一一向医生发问,以求得到解答。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任何手术都会有瘢痕只是明显与否之分
只要是动刀子的整容手术,必然会破坏皮肤组织的正常结构,愈合后肯定会留下瘢痕。所谓的“无痕手术”,严格来讲只是瘢痕不明显或位置较隐蔽,不仔细看就看不出来而已。绝对无痕的美容手术是没有的,只有痕迹大小及明显与否之分。
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消费者在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的正规性、合法性,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过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培训,是否是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只有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是经过认证的整形外科专业医师。合格的医师应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证书,千万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正规医院都会对手术部位进行术前拍照
到整形外科接受任何手术时,合格的医师一定会对进行手术的部位作术前术后远近距离的照相,消费者一定要留意这点,保留术前、术后照片,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也是整形外科病历记录之一;另一方面对病人而言,则可作为手术结果是否成功的对比证明,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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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医疗合同纠纷上诉案。消费者坚持认为,美容中心未经授权便更换了首席外科医生,这构成了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美容中心认为,它从未与消费者任命主刀医生,并且已根据诊断和治疗计划履行了其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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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美容美体的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
这里先来说说目前医疗美容实践中普遍存在四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大型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由医助来完成,通常都是在一天跟台五六个手术后,忙到晚上七八点拖着疲倦的身子开始写病历,第二天早查房时上级医师在一两分钟内完成几份住院病历的签字,偶尔有漏签...
整形美容水平高的医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这也可以理解,一个是政治、文化中心,一个是经济中心。所以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整形医院也在这两个地方。例如;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原第四六六医院),始建于1951年,2006年1月正式更名,是一所...
1.有关美容美体的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
1.牙科诊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在美容整形医院做双眼皮失败,能起诉赔偿吗?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导读:有粉丝在小程序上咨询在美容整形医院做双眼皮失败,能起诉赔偿吗?现在很多爱美的女性、甚至男性,会选择去做双眼皮,但结果却不是人人都变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