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br/】一、关于细化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约定,公司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法定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请求赔偿。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主体,对公司行为的效力有重要影响。《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共有九条,分别规定在八个条款中,分别是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纵观《公司法》上述条款,条文多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规定模糊,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再者,否认某些行为效力的抗辩时有发生,合同相对人一般需要依据《合同法》第50条[1]提供救济,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在《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主体。与合同法第50条相比,《民法通则》第61条第3款直接承担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更好。
《民法通则》第61条和第62条对第三人非常有利,但对公司而言,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公司责任。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已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然,《民法通则》的智慧在于,法律给公司头上加了一把达摩之剑,同时也给公司增加了救济渠道。
对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追究,公司一般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追究,除依法可以处理的以外。也给了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空间,法定代表人“过错”的认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在公司章程中单独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单一过错责任将是一种趋势。在管理者日益职业化的今天,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行为尤为必要。
二。如果公司疏于管理,后果自负——公司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公司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并未涵盖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检索案例库,实践中,因登记事项变更引起的抗辩事由主要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中,涉及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抗辩,既包括实体内容的抗辩,也包括作为管辖权异议理由的程序性抗辩,甚至包括实际营业地址的变更。以未收到仲裁文件为由申请撤销仲裁(如上海新濠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邦魏理仕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沪中案第0938号裁决纠纷案);法定代表人抗辩主要涉及某人通过内部决议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签署的文件或作出的行为的效力。
法院在认定这类抗辩时,主要依据登记的外在主义进行判断,没有直接的判断规则依据;这种判决虽然客观上可以驳回这种抗辩,但是没有直接判决依据的缺陷直接导致相关判决程序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公司实际情况变化,但不及时变化。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偷懒行为。公司作为独立表达的主体,应对其偷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法院制裁公司偷懒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就公司而言,已经在法律层面出台了具体的规则来制裁懒政。公司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创新清算程序,强化职业经理人责任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对应《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与上述条款相比,《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升华,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二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是法人的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强调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管理者日益职业化的今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真正了解和掌握公司情况的人,是走上决策或执行岗位的董事和经理。以上述人员为清算人,有利于快速处理清算事务,尽快结束公司非经营状态,提高清算效率;另一方面,以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在笔者处理的案例中,有一些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东作为不参与经营的主体,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案例。但由于小股东不参与经营,不了解公司情况,不了解公司信息,实际上无法承担清算责任,又由于小股东经济实力有限,无法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因此,要求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承担清算连带责任,并不能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反而会影响中小经济实体的投资积极性。
当然,笔者还关注到,《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二款后半部分也对清算义务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仍由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民法通则》第70条实质上是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变迁的重要探索,体现了强化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的一种立法取向,对公司的管理和清算具有指导性影响,这需要公司及其法律从业人员予以特别关注。
四。改革剩余财产分配机制,为优先清算权的确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主管机关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应《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按照股东的出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这并没有赋予公司章程个性化的设计,或者股东自愿处分的余地;在规范性文件层面,除证监会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设定剩余财产分配的相关条款外,其他情形下的清算优先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依据;即使有规定的上市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也不允许在剩余财产分配中设置不同优先级的优先股[2]。
但在实践中,战略投资者(尤其是专业投资机构)投资时,为保障自身收益,同意享有优先清偿权的情况不在少数。由于《公司法》的上述硬性规定,这种优先清偿权条款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条款。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为优先清算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拓宽了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范围,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该条款的设计也为上市公司优先股种类的扩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信具有清算优先权的优先股的出现指日可待。
五、明确会议决议瑕疵对第三人的效力,为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提供明确的依据。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营利性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会议决议撤销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体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但对被撤销的决议对第三人的影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法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裁定主要基于商事登记的外观原则,或者善意第三人没有审查内部决议文书效力的义务2。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后半部分关于“营利性法人与善意相对人根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第三方无需担心决议效果对交易行为的影响。[br/]六。意思表示的规范化和进一步扩展。
相关条款:《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意思表示
关键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自公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
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沉默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
上述条款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扩展,首次确认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包括宣告、暗示等特殊意思表示,并对上述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和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注意“默示”意思表示的使用条件尤为重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沉默只能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的默示意思的典型表现是《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实践中,典型的默示意思是,公司收到货物后X日内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无质量缺陷。【/br/】如遇类似默示,建议在合同或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也不必恐慌。可以收集双方的交易单据或微信、QQ等通讯记录,证明隐含的交易习惯属于双方,争取有利的诉讼地位。
七。诉讼时效发生重大变化,权利行使应及时
(1)有利变化:诉讼时效延长,权利保护期增加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法中没有特别的诉讼时效,因此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一般的公司法律事务,但决议取消60天的规定除外。
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普通事项的诉讼时效原本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实际上是将一般公司法律事务的保护期限延长了一年,更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实施日期是2017年10月1日。根据其他法律的实施经验,新法实施前,该物的保护期限不能适用新法的规定。因此,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前到期的,应及时追究时效中断或及时提起诉讼。
(二)不利变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最大保护期限,重大误解的救济期限大大缩短。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2)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
“
民法通则对公司的规定首先体现在对法定代表人职责的细化。如果他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资本及其他关联方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详细的信息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诉讼时效无法追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支付宝和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然而,如果支付宝或微信被法院起诉,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支付宝和微信被起诉的含义。一般情况下,如果支付宝或微信被法院起诉,意味着它们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宝和微信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诉讼。 针对支付宝被法院起诉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蚂蚁金服作为支付宝的运营方,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
谈钱伤感情,欠钱更伤感情。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追讨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那么,我们该如何起诉欠款呢?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必要,可以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法院备案,等待开庭。 示范欠款起诉书 欠款起诉书 原告:(身份信息) 被告:(身份信息) 请求事项: 1 .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
标题:1068下发的逾期立案起诉信息-1068逾期立案处理是真的吗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理财平台、贷款平台应运而生。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投资、贷款服务,然而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容易给不法分子利用的空间。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涉及...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用贷款已经成为很多人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如还款能力不足、还款意识薄弱等,很多人在信用贷款中逾期还款,甚至逾期被起诉。此时,当事人可能会感到迷茫和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本文将为您介绍信用贷款逾期被...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借款的首选。然而,网贷逾期后,被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网贷我逾期被起诉到法院怎么知道呢? 首先,网贷我方应加强自身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在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还款...
贷款逾期被起诉如何应诉 贷款逾期被起诉如何应诉?你好,作为信贷业务员,还款日发现客户逾期会很让你烦恼,但也总会有一些催收手段可以化解逾期带来的不良影响。但有些时候还款日发现客户逾期也不要慌,积极应诉也能拿回欠款。对于逾期催收往往采...
标题:还到贷款平台逾期会向法院起诉吗? 随着金融消费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贷款平台来解决资金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我们可能会逾期还款。那么,逾期还款会不会向法院起诉呢?本文将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贷款平台逾期还款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网贷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逾期还款、不诚信催收等。那么,网贷逾期发信息来说上诉是真的吗?网贷逾期发信息说起诉是真的吗?本文将为您解答。 网贷逾期发信息来说上诉是真的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
一、进一步充实完善债务立法和信贷立法 改变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当前复杂债务纠纷的需要,以及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时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正确选用非诉讼和诉讼手段 选用非诉讼手段就是通过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以及在上...
诉讼制度的创新安排 诉前程序发挥监督作用诸多瓶颈亟待破题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开端,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瓶颈。霍敏说,公益诉讼制度虽已建立,但配套制度措施仍不完善。调查取证缺乏刚性保障手段,调查核实意识不到位、调查核实缺乏有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在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的情况下,微信网上法院也应运而生。然而,对于一些没有身份证件的公民而言,如何进行微信网上法院起诉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将介绍微信网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