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人申请重整,债务人是不能申请和解的,须按照法律规定拟定重整计划。
二、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后续重整申请,在第七十条规定中没有涉及。
有的人以此为由,主张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其他债权人不再享有重整申请权。
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争议(尽管有时实际是基于背后之利益或权利之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不一,需要加以解决。
企业破产法规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
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
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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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1、程序目的相同。
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
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
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
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
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处理方式不一样,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认,但结果不一样!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全部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财产分配的权利。 2。如果债权人没有按时申报,分配的财产就不会分配给他。即使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了补充申报,也不会对以前的分配进行补充,债权人还应当承担审查确认债权补充申报的相关费用。 3。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还的权利。但是,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清偿的实体权利,在重整计划实施后,仍有权根据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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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逾期申报债权应该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重...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