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后因为某种原因自愿撤诉系原告自己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利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法院都是允许的。
因此借款合同起诉后是可以撤诉的。
三种观点和实践做法集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提起诉讼”的定义,对此,笔者还是倾向于认同第三种观点。
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处在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
为了敦促当事人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就应运而生: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就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任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就成为了一种得不到公权力救济的自然权利。
所以,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最强烈表示的提起诉讼行为,当然会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提起诉讼,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诉讼行为,有起诉、应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起诉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起诉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
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法院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起诉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对“提起诉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法院提交诉状被法院接收,如果这个“起诉”行为不符合法院立案的标准要件,被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顺理成章地理解,起诉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
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
法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
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法院准许,法院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起诉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起诉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
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第二种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
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在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排除法,即排除开起诉这个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以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的,视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反之,没有送达起诉状副本的,不能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
综上,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一旦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义务人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了义务人后,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之一,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要求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权利人在法院还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又申请撤诉而被法院准许的,因为起诉状副本还没有送达权利人,没有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当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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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撤诉后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
因而,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的,即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
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
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和依据都很充分,也确有值得采纳的地方,但其没有考虑到引起撤诉的原因。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虽然“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样理解“提起诉讼”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
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说绝对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么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的具体请求了,应视为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了。
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果。
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公权力救济,放弃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因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
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通通则实施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
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决、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
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
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实际上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观上更是实施了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
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扰)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晓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简单认定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
律师费不需要你承担,
原告在起诉书上要我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但开庭之前,我还清了欠款,原告自己撤诉了。既然原告撤诉了,法院就不管了,对方不向你要,你就不用给他的
诉讼费一般法院要判输官司乙方负担,律师费法律没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都没判,一般都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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