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10万元。
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该厂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5万元。
③110万元破产费用和3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2)对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因此可以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甲企业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管理人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本题中,管理人解除了债务人与甲企业签订的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损失,因此甲企业有权以该损失申报债权。
(4)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
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45万元。
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77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5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775万元。
其他债权=8000-26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50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4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20(工资和社会保险费)=6775(万元)
(5)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5.68万元(1450/6775)×120)。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经债权申报吗共益债权应当由债权人申报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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