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新闻网报道了一则案例:
汤女士的母亲生前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汤女士。母亲过世后,汤女士获得100万元保险金。
此后,汤女士的丈夫齐先生提出离婚。两人在协商分割财产时,对于汤女士取得的100万元保险金的归属发生争议。汤女士认为这是母亲留给自己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齐先生则认为,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予以分割。
律师认为:
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确认。根据相关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带理财性质的保险。
据此,本案中,汤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而到这,或许很多人就说,难道这就是代理人一直说的保险可以做到“离婚不分”?
其实,正如律师所言到底分不分还是要看情况的:
真正离婚不分的保险有:婚前购买的缴费完毕的保险、婚后他人专属赠予的保险、一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有可能涉及到用共同财产支出保险费的补偿,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认)。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以及婚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婚后的收益一般均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简单来说,举例如下:
1:小张婚后每年花费10000元为自己投保了一款终身寿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为小张母亲,如离婚时该保险未到期也未理赔,则小张妻子可主张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如小张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该50万元专属于小张的母亲,但小张的妻子如不知情可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就该笔保费的投入进行合理补偿。
2:小董在婚后每年购买100万保额的意外险,因为平时经常开车上下班,所以又购买200万保额的驾乘险,总保额为300万。小董在开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膝盖以上截肢,鉴定为三级伤残,保险公司共理赔240万。如果此时小董的爱人提出离婚,那么这240万的伤残理赔金不能分割,属于小董个人。但由于是用共同财产投保,小董的爱人可要求其适当补偿付出的保费。
3:小崔婚前缴费50000元购买了一款万能保险,缴费后小崔与小李结婚,婚后每年均有收益。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后该保险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小李可主张分割。
4:小韩婚前每年缴费50000元购买了一款分红保险,共需缴费10年,缴费3年后小韩与小贺结婚,婚后每年均有分红收益。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后该保险共同财产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及分红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小贺可主张分割。
当然,开头案例中涉及保险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事情就比较简单。可如果没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也将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由很多人分割,正如下面这个同样是100万保险理赔款的案例:
法制晚报2015年12月02日
案情:丈夫空难离世,家属争保险金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左右,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河南航空公司客机在伊春市林都机场距离30号跑道690米处坠毁,44人遇难,其中就有北京的张先生。
此后,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称,张先生遇空难去世后,他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为100万元,但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险公司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将这100万元平均分割给张先生的妻女和父母各25万元。
2013年2月26日时,张先生的父母领取了他们各自分得的25万元。
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赔偿款应作女儿的抚养费,不应等额分配。故与女儿一同将张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张先生的女儿获得这100万元保险的理赔金。
庭审:法院缺席审理,驳回原告诉求
此案庭审时,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此法院按照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先生生前所在单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为员工统一投保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乘坐飞机保险金额每份50万元,每人2份。
该份保险单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张先生空难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张先生的父母妻女各赔付25万元的保险金,另查,张先生生前未设立遗嘱。
法院认为,保单中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依法将100万元保险金分别发放给张先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各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要求全部获取10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示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驳回了两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阻止因财生变,投保时,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否则一旦保险理赔款变成遗产,就会牵涉到更多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以的,有一个案例: 湖南省某法院审理一起监护权、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冯某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获支持。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2003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孩。因双方感情不和,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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