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张社民拒执案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评析
1.拒执罪的法律属性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新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东茗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入其法定代表人账户躲避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执罪的法律属性。
2.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既包括公民、单位,也包括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2.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3.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权威;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东茗公司有能力执行却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侵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裁判和执行的权威,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计算时间存在不同的观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71号裁判要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东茗公司具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应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拒不执行裁判构成拒执罪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东茗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对该公司不再追诉,但张社民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张社民归案后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案号: (2018)陕0102刑初223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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