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合伙人的债权人怎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债权,合伙企业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呢?
合伙人的债权人,是指合伙人个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欠债务,或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是由他与该合伙人个人的交易或其他行为产生的。
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则是该“债权人”在与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的同时,又与该合伙企业发生交易关系,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他是作为债务人出现的,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这种交易关系产生的。
上述两重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交易关系,合伙人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人的交易中是债权人,而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他又是债务人,两种交易互不关连,主体不同,性质各异,故不得以一种交易中的债权抵销另一种交易的债务。对此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在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十一条)。这不仅在于两种交易中的债权债务数量差距,而且因为两种交易的性质不同,相互冲销可能混淆两者关系,而给合伙企业经营造成混乱。
当然,对合伙人的债权人来说,上述情况和规定只是禁止他直接以其债权抵销债务。
所以,在法定的有效期内,他的债权应予收回,债务也需清偿,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他可以要求欠其债务的合伙人偿还欠债,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用于自己偿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此过程中,如发生法院要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为免于强制执行,而主动要求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欠债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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