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23-06-06 23:28发布

2020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相关知识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有哪些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4-20 21:59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

    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进展等答问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08-30 17:07

    2014年4月2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了近期首发在审企业预先披露的总体情况,通报了证监会引导基金管理子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有关情况(详见官方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回答记者提问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4-20 09:18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4-20 09:20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一)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券在《公司法》中有第七章公司债券的专章规定,同时也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券的一种,其发行、交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主要适用国务院《企业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经济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09-01 17:19

    一、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4-20 07:08

    一、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

    来源:涉外法律 时间:2022-07-13 05:20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关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09-04 03:29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一)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需要满足的条件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09-02 07:58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具备哪些条件?一般在何种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997年3月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1-09-02 00:28

    一、证券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必须实行公开发行原则的债券 企业私募债券是实行定向非公开发行原则的私募债券,有别于实行公开发行原则的股票、公募债券。而根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