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共同海损过失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为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一人为大家做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鼓励船长在船货面临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尽早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因为采取此项措施而带来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引起海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可以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也可以是有关方的过失所引起。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货物和船上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此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属于共同海损当属无疑。但是如果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遇的共同危险是由有关方的过失引起的,是否会构成共同海损,是否需要进行理算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分摊损失,这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无论发生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即可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因此产生的损失都可以作为共同海损,不影响过失方要求理算并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另一种模式则认为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为前提。下面将详述之。
一、共同海损与过失的立法模式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采用了第一种模式,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模式。其中字母规则D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上述规定应当从两个层面去理解:
1.过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共同海损的理算不考虑过失问题。共同海损成立及理算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层面或两个阶段的问题,不可彼此混淆。只要符合上文所述的共同海损成立条件,即可宣布共同海损并请求理算,此时并不考虑对引发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的法律定性,即不考虑是意外事故还是承运人可免责或不可免责过失引发共同海损。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确认分开处理的原则。实践中,即使船方怀疑共同海损事故是其自身不能免责的过失所致,仍可宣布共同海损,并申请共同海损理算,而将过失责任的认定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案情介绍】 乙船公司琴-海轮承运甲公司货物,自马来西亚槟城港运至中国北海港。该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条款载明:共同海损应根据承运人的选择在任何港口或地点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琴-海轮驶离槟城港开往中国北海途中主机停车,船舶向南...
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
根据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承运人是否可免责...
根据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承运人是否可免责...
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点: 一、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二、被保险人**酒公司A所租B船...
一、共同海损的含义 要弄清共同海损的含义,首先应该弄清楚海损的含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称为海损。海损由英语一词译来,有为共同利益所致损失与费用,由大家共同负担之意。 海损就其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有形损...
提要: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航行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各承担对碰撞的过失责任后,沿海运输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其所运货物的各所有人分摊共同海损。海事法院认为,船舶碰撞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对碰撞负有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共同...
一、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共同海损措施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