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0日上午,二三里资讯独家从河南封丘“学生呕吐腹泻”事件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家属处获悉,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11月23日,河南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吃过“营养午餐”后,疑似食物中毒。家长纷纷来到学校,阻止送餐车入校。校长含泪劝说家长,不让车进是不对的,公司是教育局招标来的,换不动。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痛哭称换不动送餐公司”,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多次登上热搜。
11月25日,河南封丘县委县政府发布通报,要求涉事公司立即停止供餐,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11月27日,河南省封丘县官方通报称,由封丘县纪委、公安局、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综合病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初步判定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
同时,对11月23日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并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教体局副局长王念四,目前已停职、接受立案调查,县教体局食管办负责人吕勇、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闫文峰、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王宝帅等人,立案审查调查。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和涉事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涉事送餐公司两名负责人吕某、李某也先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今天上午,二三里资讯独家从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妻子李某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涉事送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吕某、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吕某的代理律师称,如果吕、李二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成立,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吕某的妻子李女士说,她收到封丘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后,已聘请两名律师作为丈夫的代理人,“我相信我老公不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我给他准备了几套衣服,下午和律师一起去看守所看望他。”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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