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法门囚徒
以下正文编者按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经具体授权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森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21号】中持肯定态度,其认为“第一,从担保授权类型看,工行鹰潭分行的担保业务在工商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二审中工行鹰潭分行也未举证其每笔保函业务均需取得工商总行的具体授权,应认为工行鹰潭分行已取得工商总行的概括授权。第二,从担保授权性质看,商业银行因相关业务需要进行的上级银行书面批准和内部授权,属于银行上下级之间的业务监督和内部授权,本质上是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和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作为担保受益人,刘森林判断工行鹰潭分行是否具有担保业务范围,只能根据其营业范围,不可能知道其内部是否授权或经过批准,工行鹰潭分行以内部未予审批否定担保合同效力,依法无据。第三,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所谓授权应包括具体授权和概括授权,一审法院认为仅包括具体授权,并据此认定工行鹰潭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从银行保函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本案所涉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担保性质,不仅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而且已逐渐得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认可和支持,也成为商业银行扩展业务的领域之一。据此,本案所涉银行保函依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保函无效并据此判决工行鹰潭分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期所推送的案例,最高院则就所涉问题持否定态度,其认为“农发行临邑支行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本案中提供担保未获得其法人的书面同意,二审判决认定担保条款无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的规定,农发行临邑支行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本案中为奇力公司的借款向吕新华提供担保未获得其法人的书面同意,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书》中的担保条款无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索引
《吕新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412号】
争议焦点
银行分支机构未经具体授权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吕新华关于农发行临邑支行应对奇力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的规定,农发行临邑支行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本案中为奇力公司的借款向吕新华提供担保未获得其法人的书面同意,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书》中的担保条款无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农发行临邑支行承担责任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农发行临邑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应当知道自己无权进行担保,却为奇力公司向吕新华的借款提供担保。吕新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奇力公司出借巨额资金,却对金融机构农发行临邑支行是否具有法定担保人资格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二审判决认定农发行临邑支行与吕新华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并判令农发行临邑支行对奇力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该公司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很多法院倾向于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常见的两种裁判观点:1、根...
最高法院: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有效!作者:李舒 赵跃文 代巧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公司为其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案情简介1. 博益特公...
(1)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已超出了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人的资力承揽工程合同承包的挂靠意思范畴,故此挂靠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里与前述工...
【裁判要旨】1.企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时,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企业法...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
由于原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较为粗疏,特别是缺乏关于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于公司担保效力的形式及实质要求一直争议不断,现《民法典》及配套担保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以担保事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是采取禁止和限制的做法,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禁止公司对外担保,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增设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立法上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程序上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
来源微信公号法释(ID:yeoman1975),作者笔名:野莽苍狂裁判要旨: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
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擅自为与其关联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之前的文章(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基于最高院案例的分析)中通过新旧公司法的对比及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范属性的分析路径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