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哪些情形属于四级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划分的,共分四级:
1、第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重度残疾是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乃一级乙等。
2、第二级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操作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它分甲、乙、丙、丁四等。概言之有器官缺失、缺损、畸形,功能丧失或有严重障碍。
3、第三级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它共分五等。概言之,是器官的(部分)缺失、缺损、畸形,有一定的功能障碍。
4、第四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通常为组织、器官轻度损伤,无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等级不仅关系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也是确定事故赔偿额的依据之一。应注意的是,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只罗列了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的情形,它不是完全的。实践中,应据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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