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变通”为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目前,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往往由人民检察院自行执行,即由人民检察院将监视居住决定书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出具一份执行委托书,委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代为执行,或者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为名,将此类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检察机关。那么,公、检两家为什么这样做呢?
首先,对检察机关而言,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是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佳手段。它可以使检察机关有充裕的时间、足够的人力来突破案件,完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案件不成立,也无需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这样,检察机关就主动揽下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
其次,对公安机关而言,由于担负着治安和刑侦双重责任,警力资源十分紧张。公安机关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设有专门的机构(看守所、拘留所)和人员,但对并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却没有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来履行执行之职。因此,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再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委托检察机关自行执行,既为公安机关节省了警力和财力,又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负担和责任,公安机关自然没有异议。
这种变通的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对公、检两家都有利,法律对此也并未明令禁止,因此在一些地区十分普遍。
二、违规在“指定的居所”使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区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造成了办案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若交得起保证金,就适用取保候...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见,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有三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即可施用。对于第2...
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吗 是。监视居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是一法定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特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相比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实务中应用的几率最小,属于冷门的强制措施;然而,正是因为其适用率不高,多数人对其不太熟悉,在实务中又呈现适用偏差异化,尤其是指定监视居住,在理论和实务界屡受诟病,热度不减。 ...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比取保候审严厉,但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则比拘留、逮捕宽得多。具体来讲,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
1.中国刑法中对监听监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又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女孩被害后,疑似被装在行李箱中运往异地抛尸引发舆论关注。10月13日,上海和无锡警方回应称,嫌疑人已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10月13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上海市长宁区幸福小区。据小区居民介绍,...
一、监视居住场所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