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二)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三)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安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公安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公安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一)申请经济仲裁 当出现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居中调解,依法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企业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申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措...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
一、刑法中的回避是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 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 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
一、检察长是近亲属需要回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长负责本案件的,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该自行回避,如果不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打官司如何申请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一、司法解释原文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
一、刑事诉讼谁可以申请回避 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提出回避的时间 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负有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申请公诉机关回避应向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