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去无回,该怎么办?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600元。
2016年9月,李某骑着二轮摩托车由公安县章庄铺镇沿207国道往斗湖堤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不小心撞倒了行人龚某,造成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政策替龚某垫付了丧葬费23600元。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李某返还垫付给龚某的全部丧葬费,但遭到李某的拒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3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金管理的规定垫付了受害人的丧葬费23600元,管理中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转自孙吴县人民法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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