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涉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突出经济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犯罪和涉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突出经济犯罪活动,具体指的的那些犯罪行为呢?接下来我们具体解读一下“金融犯罪”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相关案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的罪名,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罪名要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1)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其中第一个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也是集资诈骗罪的核心特征。对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列举了七种形式,并且做了兜底规定,司法实践中会根据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是否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个要件,诈骗方法,可以参照诈骗罪的定义即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三个要件,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罪的高发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传播速度快、涉及被骗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性,往往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劣的影响,而且往往在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同时也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金领域集资诈骗行为特点主要包括:
(1)将虚假投资标的或者个人债权发布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包装成不同形式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2)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
(3)承诺高额收益或回报;
(4)将吸收的巨额资金用于平台资金滚动、个人挥霍、违法犯罪等。
三、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北京主案)为例进行相关解读。
1、本案基本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券项目及个人债券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2.本案判决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2判处有期徒刑15至3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3.本案最新进展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e租宝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各地公检机关对e租宝涉案人员及相关机构的一审宣判文书6份,二审宣判1份。同时根据相关公示信息显示,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宣判、11月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已宣判,目前已有9地法院已对e租宝案件作出宣判。
四、结语
以E租宝为代表的庞氏骗局模式:其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平台运转或者是个人挥霍甚至卷款潜逃,此种模式往往有可能同时成立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罪。互金从业机构和人员要严守法律规定的红线,网贷机构不能脱离平台的中介属性,“以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之实”有可能突破司法红线,定罪入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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