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权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成为标的公司出资人的条件之一,且该债务的内容、金额是明确的,作为受让方的公司并非是在成为出资人之后再行对标的公司将来的不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受让方不属于《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标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交易安排不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索引
《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
争议焦点
将对标的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为公司性质的股东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三上诉人主张,鑫悦公司受让新益公司全部股权的股东后,承担新益公司的全部对外债务,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项、《债务清偿协议》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该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法律应保护其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对外投资,但投资具有风险性,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公司法》范畴下,公司可以对其他企业投资,但不能在出资时约定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并不属于《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鑫悦公司应采取措施促使新益公司在2014年8月31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并就偿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订立的《债务清偿协议》约定,鑫悦公司代新益公司偿还债务2.4亿元。根据本案事实可见,鑫悦公司对新益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取得新益公司股权、成为新益公司出资人的条件之一,且该债务的内容、金额是明确的,鑫悦公司并非是在成为出资人之后再行对新益公司将来的不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鑫悦公司不属于《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新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三上诉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项、《债务清偿协议》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债务清偿协议》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从合同《保证合同》《协议书》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为有效。一审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项、《债务清偿协议》《保证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什么是股权?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从股权的性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具有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集合形态,它与我们平常所讲的物权或债权不同而又彼...
导读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变动最常见的方式,很多复杂的并购交易也是以此为基础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本文从法律文本起草以及股权转让纠纷两个方面,结合法律服务案例,分析股权转让项目中的一些基础的、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供交流、分享,也对股权转让协议缔约主...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
摘自 | 家事法务《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
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往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这样的行为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期小编针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法信 ·裁判规则1.股权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
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可以依法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赠与等处分。 股东转让股权不仅是股东赚取股权增值收益的方式,更是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和退出公司经营管理、及时...
案情:2004年4月,被告与第三人宁波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被告持有60%的股份。2007年3月,被告发现因经营效益比预期的差,遂决定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经他人介绍,原告以248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0%...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
【引言】李先生与张女士有一子李小强,后因病去世,生前曾投资飞宇有限公司,股权5万元。因李先生对公司发展所作贡献,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给予李先生赠股10万元,章程约定该赠股可参加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与儿子李小强关系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