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和裁判结果
某建设公司因某工程需要向某材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因某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材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事项。经某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材料公司与建设公司在调解笔录中明确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款,如材料公司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则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且建设公司应当在材料公司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后该案执行完毕。材料公司主动要求开具发票,要求建设公司先支付税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建设公司支付税金及利息;2诉讼费由建设公司承担。(注:至该案审理完毕时材料公司都未开具发票)。
1、双方之间的钢材购销款中已包含税款。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不包含税金,材料公司在结账及调解时从未表示合同价款不含税;
2、在另案调解笔录中,虽然有材料公司表述“所涉合同的款项均为不含税价,如建设公司需要原告开具税务发票的,税金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在原告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该表述并没有合同依据。建设公司被迫同意材料公司不开具发票的要求,且当时该案代理人为建设公司员工,不懂法律。该部分内容并未写入调解协议的条款,调解书仅确认了货款金额,并未载明是不含税的;
3、即使调解笔录上的表述合法有效,建设公司的请求条件也未成就。材料公司从未要求建设公司开具发票,材料公司现向建设公司主张税款也不符合双方调解笔录中的表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材料公司作为出卖方,向建设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系其法定附随义务,其是否开具发票不应当以建设公司是否先向其支付税金为必要条件,虽然双方约定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但材料公司至今尚未开具或向建设公司提供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
心得本案虽然胜诉,但带给代理人的不是胜诉的喜悦,而是对企业如何规避税务风险的思考。
“企业开了票就要交税,不开票就不用交税”想必是很多人的固有观念,但其实这并不正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从此,企业交不交税,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有关系,跟开不开票无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建筑行业举例,施工企业如果尚未收到应收工程款,那么在何种情形下需要交税?第一是要收了钱,第二是要提供劳务。
那么如何证明已经提供了应税服务?
工程量确认单,或者业主方确认过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可以证明建设公司(施工方)已经提供了应税服务。依据前述附件一的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明显在建设公司取得经由业主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之日,建设公司的纳税义务就已产生,此时不管工程款有无实际收到,相关的税肯定是要交的。作为建设公司肯定觉得冤枉,一般建设公司都是垫资施工的,垫钱又去交税,这必将进一步造成建设公司现金流紧张,那怎么办呢?
有办法,前述附件一相关内容的后一句话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造价结算报告,经业主与建设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确认,也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的附件中确认未付工程款将来付款的时间,那么建设公司只要按照约定将来收款的时间开票、交税。如果施工合同中已经对于确认结算后的工程款付款期限作了相关约定例如:
工程经过双方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0%;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那么如果工程量确认单、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没有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期限,业主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建设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票、交税。如果在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中都未将未付工程款支付期限明确约定,那么建设公司就应当按照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取得工程量确认单、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当天开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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