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有关规定
禁止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格最低;除非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其投标:
(1)招标文件未经招标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同一投标人应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招标文件或投标价格,招标文件要求的备选投标除外;
(5)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价格;
(6)招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条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工程造价或高于最高投标价格。
投标报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价格低于工程造价或者高于最高投标价格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报价是否低于工程造价的异议进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什么是成本价?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特别规定(例如,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某一标准,则视为低于成本报价),一般来说,认为成本价应指企业的单项成本,而不是建筑业的平均成本或定额标准。
首先,将成本价解释为施工企业的个人成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要求。《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相关的工程造价数据,制定并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定额进行报价,而不仅仅是按照国家定额或行业平均成本进行报价。
其次,该解释也符合放松管制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文章《推进放管服改革:内涵、作用和走向》它解释了放松管制和服务的内涵:通过简化管理和下放权力,将不应由政府管理的事务移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让市场调节市场机制能够独立调节的东西,让企业做企业能做的事。允许施工企业按成本报价,可以使施工企业充分发挥价格和技术优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形成市场,进一步推动整个建筑领域的深入发展。这也是招标制度和成本管理与国际惯例相结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
3、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是否有效?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本规定标识的施工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民法总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1款和第14条仔细判断了强制性条款的性质,特别是在考虑了强制性条款保护的合法利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上,并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标等竞争性承包方式签订的合同;
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极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害公共安全。这违反了招标等竞争性承包方式。低于成本价签订施工合同是违反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属于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
其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办法》第(一)项工程价款的结算,相信依法保持招标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低于工程造价的工程基价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本协议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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