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
2018年3月30日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故江苏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长为:3天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