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2023-06-06 11:02发布

重磅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俊驰,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义珠,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山,男。

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计,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刘计,男。

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厂经理。

一审第三人:陈国才,男。

再审申请人刘俊驰因与被申请人王义珠、李海山及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刘计、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陈国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俊驰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法院认定刘计对案涉房产、产权证仍然行使控制权,缺乏证据证明,是错误的。案涉房产的原产权人刘计、刘艳云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将案涉房产分给刘俊驰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涉房产已经归刘俊驰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刘计或刘艳云对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刘俊驰的条款反悔,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其应当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而二人在除斥期间均未提出诉讼,且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刘俊驰自2009年9月1日起就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刘俊驰提交了案涉房产所在物业公司北京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足以证明刘俊驰自2013年回国开始,就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同时也证明了刘计、刘艳云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案涉房产实际交付给了刘俊驰。刘计长期在河北省生活和工作,不可能实际占有控制位于北京的案涉房产。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刘计名下的行为仅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后续履行行为,并不能证明是刘计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撤销或变更。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刘计和刘艳云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是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刘计、刘艳云可以撤销或变更,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不能任意撤销,而应当适用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条九条的规定,即使是刘计、刘艳云要撤销对刘俊驰的赠与,也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即2009年9月1日前提出。逾期后,其已无权撤销或变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刘计、刘艳云可以撤销或变更对刘俊驰的赠与条款,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仅以刘计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物为再婚配偶田晓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就认定刘计对案涉房产仍然行使控制权,并以此为由没有支持刘俊驰不予执行案涉房产的申请,是错误的,明显是以公权力擅自干预私权利,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解释二》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刘俊驰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不足以阻却执行,是错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俊驰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相关裁判规则,刘俊驰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亦足以阻却执行。3.一、二审判决实际上确立了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他人的财产亦可强制执行的裁判原则,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刘俊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该约定应视为刘计与其妻刘艳云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刘计、刘艳云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刘俊驰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计、刘艳云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刘计、刘艳云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而是办理至刘计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刘计将房产过户至刘俊驰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刘俊驰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刘计已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刘俊驰,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刘计、刘艳云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刘计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至于刘俊驰申请再审认为刘计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撤销赠与因而赠与有效的问题,因本案中赠与关系并未成立,不存在撤销的必要,刘计是否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都不能产生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关于刘俊驰申请再审认为应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买受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而本案中刘俊驰是受赠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区别,不存在参照适用的条件。综上,案涉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刘俊驰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俊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友祥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薇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相关知识

    离婚律师--赠与子女房产的离婚协议能否任意撤销?最终答案来了!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3-02 10:56

    离婚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将共同的房屋赠与孩子。但是在以后的日子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再婚无房等,一方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决定撤销赠与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看看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为什么不同。1案例王某与李某2010...

    农村离婚了房屋怎么确权(农村离婚了房屋怎么确权)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13:12

    您好,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但由于涉及的房产情形不同,所以答案比较复杂,您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离婚后名下房产的确权和分割,根据房子的产权登记、购买房产时间、还贷情况、资金来源的不同,再结合房产产权类型的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我们来逐一剖...

    最高院法官:离婚房产认定+分割裁判规则(6大方面超详细)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7-07 08:44

    现实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交织在一起,再加上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  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

    男方离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女方(男方买的房子过户到女方 离婚怎么办)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18:01

    您好!离婚诉讼中有关房产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该问题有以下情形:   (一)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1、离婚协议约定赠与。   由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约定一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可视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

    最高法: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裁判规则17条(全是典型)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4-20 14:04

    今天继续推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的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7条供法律人参考学习1.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赵建伟诉王珍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4-20 14:31

     【案情】1997年10月被告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2010年5月被告与赵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归女儿(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电脑归男方,剩下的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

    如何才能使法院判决撤销公证赠与合同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9:22

    怎样才能使法院判决撤销公证赠与合同 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除非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 1、在法律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定:《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该如何分配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3-31 01:34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离婚夫妻分房子能过户吗(夫妻双方离婚房子过户,但是房子按揭)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1-29 01:35

    离婚时,不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可以在离婚前,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办理。因为离婚而进行产权变更的,免征契税、个税以及增值税。 如果有离婚意向,办理房产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房产证...

    离婚后财产重新分配房产过户(离婚财产可以重新分配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2-02 21:16

    离婚时,不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可以在离婚前,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办理。因为离婚而进行产权变更的,免征契税、个税以及增值税。 如果有离婚意向,办理房产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