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女方已经不能再生育了,因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两条件均不具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退二孩指标国家有没有规定!希望你满意!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自1979年5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这些人员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 自2016年3月30日...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实施,2030年起逐步取消计划生育证,2050年后全面放开。但中国的人口问题,未来看来还是争议多多,人口红利不仅仅体现在生育率低,延续性低,更是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困难...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宁省计生委 辽计生委字[199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